第一條
為加強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維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奧林匹克運動的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奧林匹克知識產權是指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人對奧林匹克憲章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奧委會)同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委會)達成的協議中規定的與奧林匹克有關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人和相關權利人是指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和經合法授權的被許可人。
|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與奧林匹克有關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是指: (一) 奧林匹克標志(即五環圖案)、旗、會歌、格言,“奧林匹克(OLYMPIC、OLYMPICS)” 、“奧林匹克周期(OLYMPIAD)”、“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OLYMPIC GAMES)”、“奧運會”、“奧運”等名稱、圖形或其組合; (二)中國奧委會的徽記和名稱; (三)北京申辦、承辦第29屆奧運會期間北京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組委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為其使用而開發的徽記、吉祥物、名稱、標識(含“北京 2008”)、會歌、口號; (四)其他與奧林匹克有關的知識產權客體。
|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與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相關的一切行為,均適用本規定。
|
第五條
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循維護奧林匹克運動尊嚴,專有權利不可侵犯,依法保護,合法使用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維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
|
第六條
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使用應當有助于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 使用本規定第三條第(一)、(三)、(四)項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應當經組委會或者國際奧委會授權的機構批準、授權后方可使用;使用本規定第三條第(二)項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應當經中國奧委會批準、授權后方可使用。
|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冒用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和組委會的名義,從事募捐、征集贊助、制作發布廣告、組織宣傳等活動。
|
第八條
禁止下列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行為: (一) 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ǘ﹤卧、擅自制造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ㄈ┳兿嗬孟嗤蛘呓频纳虡、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ㄋ模┪唇浭跈啵谄髽I、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構筑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ㄎ澹榍謾嘈袨樘峁﹫鏊、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
第九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活動中不得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包括公益廣告)活動中應當加強審查,嚴格查驗證明文件。
|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的調查研究、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等工作。 本市工商、知識產權、版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執法檢查工作。新聞出版、文化、海關、公安、城管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
|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行為均可向工商、知識產權、版權等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對舉報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工商、知識產權、版權等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 。ǘ┮婪ǚ獯嬗锌赡苻D移、隱匿、銷毀的有關財物、資料; 。ㄈ┫F存物品上侵權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專利標記、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ㄋ模┦绽U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專利標記、特殊標志; 。ㄎ澹┦绽U直接專門用于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謾嗌虡恕⑻厥鈽酥、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與物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
|
第十三條
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法處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對涉及商標、特殊標志、廣告、企業注冊、網站名稱的侵權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對專利侵權行為,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對版權侵權行為,由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對在其他領域的侵權行為,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
第十五條
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人和相關權利人發現其權利被侵犯時,可以向侵權行為地有關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處理侵權案件時,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權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六條
對本規定施行前發生的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行為,行為人應當立即停止并消除影響;對經過登記注冊或者授權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
|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