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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中央管理大型企業,中國企業家聯合會,有關行業協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近年來,我國一些地區夏季高溫天氣發生頻率較高,強度較大,中暑甚至死亡事件頻頻發生,造成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損害,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重要問題。為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高溫來臨前進一步做好勞動者防暑降溫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發生,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地要從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夏季高溫中暑問題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嚴重危害性,切實重視和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各地特別是夏季高溫天氣發生頻率較高的地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夏季防暑降溫的有關規定。各地要建立政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基層組織專人負責、用人單位具體實施高效有序運轉的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廣泛開展宣傳活動 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防暑降溫的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街道、社區、鄉村的活動室、文化站、文化廣場以及宣傳欄等場所,指導公眾了解防范高溫中暑的基本知識和方法,積極開展培訓和演練,增強自救、互救能力。
三、明確職責,加強監管 預防和處置高溫中暑是一項綜合性工作,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具體內容如下: (一)衛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防暑降溫的科普宣傳工作,加強高溫中暑的醫療救治準備工作,加大對用人單位從事高溫、高濕作業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濕作業場所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濕作業場所的用人單位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認真落實作業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 (四)工會組織要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季節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要充分發揮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網絡的作用,加強對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制止,對問題嚴重或拒不接受工會監督意見的用人單位,工會組織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政府有關部門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進行嚴肅查處,特別對一些嚴重損害勞動者健康、在社會上造成一定影響的案例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適時召開新聞通報會。
四、落實用人單位責任 (一)用人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認真研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演練,加大對作業人員防暑降溫和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溫的預防保障工作。 (二)用人單位應在高溫天氣來臨前,對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體檢。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高濕作業的員工,應調離高溫、高濕作業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高濕天氣對其加強預防中暑保護措施。 (三)凡工作場所存在高溫、高濕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要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職業性中暑診斷標準》(GBZ41—2002)等規定的各項防暑降溫措施。 (四)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用人單位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六)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七)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五、進一步做好防治高溫中暑服務保障工作 (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預防高溫中暑的宣傳工作和對高溫作業場所的檢測技術服務。 (二)醫療單位要切實加強醫療救護一線力量配備,改善就診環境和條件,加強對中暑患者的救治,對診治的中暑病例要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要積極為勞動者進行職業性中暑的診斷、鑒定。 (四)在高溫、高濕場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經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工傷認定工作,使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