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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會保障分局、參保單位: 為落實《關于建立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東府〔2008〕51號),現將按月領取養老金(或失業金)人員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醫保”)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的參保繳費 (一)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的同時,可由單位或個人辦理退休后醫保費繳費手續,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一種繳費方式: 1.住院醫保費一次性繳納,門診醫保費按月繳納。住院醫保費一次性繳至75周歲,由單位辦理退休的,由單位繳納;由個人辦理退休的,由參保人繳納。門診醫保費統一由參保人按月繳納,市鎮(街)財政給予門診補貼。 住院醫保費費率為2%,門診醫保費參保人繳納0.8%,市鎮(街)財政門診補貼0.2%。 2.住院及門診醫保費均按月繳納。由單位辦理退休的,由單位及參保人繳納,市鎮(街)財政給予門診補貼;由個人辦理退休的,由參保人繳納,市鎮(街)財政給予門診補貼。 住院醫保費費率為2%,由單位辦理退休的由單位繳納,由個人辦理退休的由個人繳納。門診醫保費,由單位辦理退休的由單位繳納0.3%,個人繳納0.5%,市鎮(街)財政補貼0.2%;由個人辦理退休的由個人繳納0.8%,市鎮(街)財政補貼0.2%。 (二)異地定居的參保人,門診醫保費每年一次性撥給參保人門診就診使用,不再享受我市門診統籌待遇。 (三)一次性繳納住院醫保費的本市戶籍參保人,可選擇由村(居)委員會辦理門診參保繳費手續,繳費標準參照東府〔2008〕51號“基金籌集標準”第3點執行。 二、一次性繳納住院醫保費但暫不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門診繳費及待遇參照上述相關規定執行。 三、按月領取失業金人員的參保繳費 按月領取失業金人員,領取失業金期間的住院及門診醫保費,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失業保險基金中全額代扣代繳。 四、本通知從2008年7月1日起實施。2008年繳費及門診部分實施時間按東府〔2008〕51號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