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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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女職工生產期間的基本醫療需求,合理調劑用人單位之間生育醫療費的負擔,依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承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市本級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承市辦[2005]4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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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實施范圍和統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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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實施范圍:已參加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含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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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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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繳費及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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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繳費比例在用人單位工資總額1%以內,為暫不增加財政和企業負擔,目前不另行繳費。生育保險醫療補助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基金收不抵支時,統一提高繳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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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承德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職工生育保險工作,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結算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負責市本級生育保險的具體結算工作。財政、衛生、物價、計生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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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育保險醫療保障支出設立專門帳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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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補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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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生育醫療補助實行定額補助,標準如下:
引產:四個月至7個月(12周-28周)補助600元;
早產:7個月(28周-37周)補助850元;
足月順產:37周以后補助800元;
難產:(產力、產道、胎兒和精神、心理因素相互不能適應,而使分娩進展受到阻礙)補助1100元;
剖宮產:補助1900元∶
生育保險醫療補助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醫療消費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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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凡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參保職工發生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醫療費,均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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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新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從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之月起享受生育醫療補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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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就醫和費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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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保職工生育住院時必須在市本級定點醫療機構持本人醫療保險證住院。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參保人證件核實并確定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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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參保職工生育住院發生的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出院后由單位(靈活就業人員由參保代理機構》持《準生證》原件、醫學出生證明原件、出院單、明細清單、醫療保險證、IC卡到醫保中心審核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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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參保職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時發生的費月統籌基金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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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用人單位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仍由原開支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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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原待遇高于本暫行辦法的參保單位,可繼續給予補差,保持原待遇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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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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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本地生育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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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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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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