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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勞動局,中直、省屬在哈企業: 《哈爾濱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0次常務會通過,自1999年1月1日施行。為保證《辦法》順利貫徹執行,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要評定傷殘等級,核發《職工工傷保險傷殘待遇證》。職工因工死亡,對供養遺屬核發《職工工傷保險遺屬待遇證》。《辦法》實施前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均補發《傷殘待遇證》和《遺屬待遇證》。 二、《辦法》實施前,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經評殘鑒定需要護理的,護理費標準依照護理等級按《辦法》規定,分別調整為上年度市區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50%、40%、30%。護理費支付渠道由養老保險基金轉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辦法》實施前,職工因工死亡或者患職業病死亡,供養親屬符合供養范圍和條件,企業有條件的,撫恤金標準可按《辦法》調整為:配偶每月按市區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按50%發給。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的工資。企業目前困難暫無力調整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可待有條件后調整。《辦法》實施前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由企業發放。 四、《辦法》實施前,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辦法實施后舊傷復發,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需要住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由企業按照省規定的每日10元標準發給。 五、《辦法》實施前,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辦法》實施后舊傷復發住院治療的醫藥費,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逐年過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2000年由企業支付80%,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0%,2001年以后每年逐步增加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比例(具體支付比例另行確定)。工傷保險基金最高承擔比例為70%。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支付的醫藥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計入企業當年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總額中,當年工傷保險費支出超過當年繳費130%的,按《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六、《辦法》實施前,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辦法》實施后死亡,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舊傷復發死亡的,按《辦法》規定的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所需的喪葬補助金和工亡補助金的50%。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本意見第三條辦理。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因其他病死亡的,比照《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可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亡補助金為因工死亡工亡補助金的50%。 七、《辦法》實施前,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工作崗位的,其傷殘撫恤金自《辦法》實施起由養老保險基金轉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1996年10月勞動部勞部發[1996]266號文件實施后至1999年1月1日《哈爾濱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實施前發生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企業可參照勞動部勞部發[1996]266號文件,費用由企業從原渠道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