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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各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民政局、勞動局: 為了減輕低收入困難人員個人自負醫療費的困難,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象中低收入困難人員住院起付標準以下醫療費實行減負,減負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核撥的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資金解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減負對象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包括由民政部門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以下簡稱協保人員); (二)經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因未到年齡,不能比照享受退休時醫療保險待遇的低收入困難職工。 二、減負范圍和標準 (一)減負范圍 限于上述人員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以下簡稱住院或急觀)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 (二)減負標準 上述人員所發生的住院或急觀所發生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按以下標準減負: 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包括由民政部門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協保人員)的人員減負85%,退休人員減負92%。 2.經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因未到年齡,不能比照享受退休時醫療保險待遇的低收入職工,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減負50%。 3.以上人員中,如果精神病患者并住院治療的,有關減負規定仍按滬醫保(2001)49號文件規定執行。 4.上述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中,不包括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的費用。 三、申請減負程序 上述人員發生住院或急觀醫療費用時,先按規定自負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費用,事后持醫療費用收據至鄰近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辦理申請減負手續。 (一)減負對象首先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領取《上海市城鎮職工低收入困難人員住院起付標準以下自負醫療費減負申請表》。 1.低保、協保的減負對象填寫《上海市城鎮職工低收入困難人員住院起付標準以下自負醫療費減負申請表》(適用于低保、協保減負對象)后,到領取低保金或生活困難補助金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所辦理證明。 2.完全喪勞的減負對象填寫《上海市城鎮職工低收入困難人員住院起付標準以下自負醫療費減負申請表》(適用于完全喪勞減負對象)后,到本人單位辦理確屬低收入困難職工的證明。 (二)減負對象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報銷減負部門的醫療費用。 1.低保、協保的減負對象持填寫完備并經所在地區社會救助管理所蓋章的《上海市城鎮職工低收入困難人員住院起付標準以下自負醫療費減負申請表》和住院或急觀醫療費收據,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報銷減負部分的醫療費用。 2.完全喪勞的減負對象持填寫完備并經本人單位蓋章的《上海市城鎮職工低收入困難人員住院起付標準以下自負醫療費減負申請表》和住院或急觀醫療費收據及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出具的完全喪勞《鑒定結論書》,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報銷減負部分的醫療費用。 (三)各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應對減負對象住院或急觀醫療費收據進行審核,按照其享受的減負比例給予報銷,并出具《上海市城鎮職工低收入困難人員住院起付標準以下自負醫療費減負結算單》,同時在住院或急觀醫療費收據背面加蓋“低收入困難人員住院起付標準以下自負醫療費已減負章”。 四、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實施(即:3月1日零時之后出院的病人)。 各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具體操作事宜,由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布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