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江蘇省《集體合同(格式文本)》宣傳提綱
2008-08-04 江蘇省勞動保障廳 蘇勞社﹝2008﹞61號 江蘇省
|
批準文件: |
各市、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集體合同制度建設,規范集體協商內容,提升集體合同文本質量,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等規定,總結各地的實踐經驗,經征求省總工會、省企業家協會、省工商聯的意見,擬制了《集體合同(格式文本)》,現印發給你們,請向社會公布,并指導各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考使用,切實發揮集體合同制度在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
內容: |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近期向社會發布了《集體合同(格式文本)》。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推行《集體合同(格式文本)》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更好地把握、執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有著積極的指導作用,有利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制度,提高集體合同簽訂質量,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有利于勞動關系雙方公平兼顧各方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密切合作,實現雙贏。 一、推行《集體合同(格式文本)》的目的和意義 當前在多種因素作用影響下,勞動糾紛、勞動爭議出現了高發態勢,僅依靠勞動關系雙方自主調整難以改變,急需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多樣化的制度措施手段予以規范和協調。發布《集體合同(格式文本)》目的在于,進一步推進全省集體合同制度建設,規范集體協商內容,提升集體合同文本質量,指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將雙方共同關心的問題、將可能引發爭議的矛盾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來加以約束和解決;著力以集體勞動關系規范個別勞動關系,以集體勞權保障個體勞權,改變勞動者作為個體在勞動關系中的弱勢地位;培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意識,倡導社會公平、勞資共贏的價值理念,提高勞動關系協調效能,降低勞動關系協調成本,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助推經濟社會科學發展。 第一,推行《集體合同(格式文本)》是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的重要舉措。集體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制度。自1995年《勞動法》正式實施以來,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和成效。《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工會法》的規定,在第五章 “特別規定”中設立專門章節,再次明確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因此,大力推進集體合同制度是全面實施《勞動合同法》的題中應有之義,而集體合同文本又是集體合同制度的運行載體,其意義不言而喻。 第二,推行《集體合同(格式文本)》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有效手段。勞動合同制度與集體合同制度都是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兩者職能有所區別。勞動合同制度側重于勞動關系的初始建立,以解決個別勞動關系問題為主;集體合同制度側重于勞動關系的運行調整,以解決集體勞動關系問題為主。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由于勞動關系是生動活潑、經常變化的,這就需要不斷地進行協商調整。集體合同制度是勞動關系雙方通過平等協商,相互了解、相互理解、相互諒解,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靈活有效調節勞動關系的機制。勞動關系建立以后的和諧穩定問題,尋找雙方利益分配的最佳結合點,是集體合同制度的最重要功能。當前我省各地正在廣泛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大力推廣規范的集體合同文本,可以引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共同關心的勞動關系事項達成共識,載入集體合同,形成法律約束力,有效化解影響勞動關系和諧運行的共性問題和普遍矛盾,為打造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工業園區奠定堅實基礎。 第三,推行《集體合同(格式文本)》是提高我省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運行質量的現實需要。多年來我省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建設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截至2007年底,全省集體合同覆蓋企業數和職工數分別達到18.3萬家和960萬人。但是隨著《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的相繼實施,集體協商的內涵、程序都有了重大變化,如何發揮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作用,在整體上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群體之間的勞動關系,最大程度地減少個體勞動爭議糾紛的發生,是當前勞動關系調整工作中應當重點關注的問題。集體合同文本在整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運行中居于基礎地位。為更具體、更明確地指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實現制度運行的規范化、高效化,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的授權,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在征求省總工會、企業家協會和工商聯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集體合同(格式文本)》,以起到路標指引作用。此前,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已發布了《全日制勞動合同書(參考文本)》和《職工名冊(規范格式)》。今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將適時發布工資調整機制、女職工權益保護等專項集體合同的格式文本。 二、《集體合同(格式文本)》的主要特點與已有的集體合同參考文本相比,《集體合同(格式文本)》認真總結了近年來我省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踐經驗,依據《勞動合同法》、《工會法》、《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等的規定,從形式到內容進行了創新設計,有若干方面的新變化、新要求。 一是注重集體合同的系統性和全面性。《集體合同(格式文本)》共9章43條,定位于綜合性條文式集體合同,可適用于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文本由使用文本須知、序言、正文和附則等部分構成,涉及勞動用工管理、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保護、社會保險和福利、職業技能培訓、集體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方面,基本涵蓋了法律法規有規定、實際工作有需要的內容。這些都是集體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核心部分,是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與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 二是注重勞動基準與協商約定的融合性。集體合同是最低標準合同,是勞動者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的最低標準和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格式文本中隨處可見的填空,旨在強調國家勞動基準必須遵守的前提下,尊重主體雙方意愿,盡可能對主體雙方可協商、能協商的內容留有充分空間,引導主體雙方結合實際就具體事項進行協商。如規章制度的告知形式、職業培訓費用的使用方式、帶薪年休假的實施辦法等,都鼓勵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合意。 三是注重集體合同的引導性。格式文本在相關條款上進行了創設性設計,引導當事人的集體協商朝著高于法律規定、有利于勞動者的方向進行。如過去幾乎所有的集體合同都約定,本單位的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地方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集體合同就是對國家勞動基準的直接復制,集體協商就完全失去了意義。為此,格式文本規定,本單位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試用期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 四是注重集體合同的針對性。勞動報酬是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格式文本用了較大篇幅對工資分配原則、相關制度建立、工資發放時間、勞動定額約定、加班加點工資計發、津貼補貼標準等作出了具體而詳盡的規定。針對當前企業工資增長機制普遍缺失、勞動者不能分享企業經濟發展成果的突出問題。格式文本特別強調,當事人每年根據本單位利潤、勞動生產率、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變動情況,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工資調整辦法和工資總額進行協商,從而推動企業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合理提高勞動者工資。 五是注重集體合同的可操作性。格式文本的一大創新在于設立了使用文本須知,以操作指南的形式,幫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短時間內了解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基本流程、關鍵環節,了解使用格式文本需要注意的事項,鼓勵當事人在使用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者刪改章節、條文,以提高格式文本的使用效果。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