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勞動人事廳、局(勞動局、人事局)、財政廳(局)、盲人聾啞人協會: 各級盲人聾啞人協會和聾啞人企事業單位的手語教師和翻譯干部,擔負著翻譯、業余文化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任務,這是一項體力和腦力并用的復雜勞動,也是各級協會和聾啞人較集中的福利工廠必不可少的工作。他們的工作性質和聾啞學校教師的工作是相同的。為此,經研究決定:根據教育部(56)計董字第30號關于發給特教教師15% 附加工資的規定和1979年教育部與國家勞動總局重申此規定的精神,凡專門訓練或自學成材,經考試合格,能勝任教學和翻譯者,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可發給相當本人標準工資 15%的特教津貼。所需經費,在不增加預算的情況下,從所在單位的經費中調劑解決。調離現職,不擔任手語教學和翻譯者,不再享受特教津貼。 1984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