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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在認定工傷時對勞部發〔1996〕266號文件第八條第四款及第九款 如何理解的請示》(甘勞社發〔2002〕3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勞部發 〔1996〕266號)規定,第八條第四款“生產工作的時間”和“生產工作區域內” 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才能認定工傷。
二、第八條第九款中提到的“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職工從居住住所到工作 區域之間的路途。按照勞部發〔1996〕266號文件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 的非機動車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特此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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