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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局,各局、總公司(企業集團),中央、部隊在京企業: 為保證國家失業保險法規的貫徹落實和政策的連續性,根據《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及有關實施辦法,現就部分單位補繳累欠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1986年10月1日至1994年6月5日期間屬于1986年9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規定實施范圍內執行職工待業保險的國營企業,區、縣、局、總公司所屬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按規定繳納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均須補繳歷年所欠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 二、單位補交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本著合理負擔、簡便易行的原則,補交基金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單位補交金額=歷年全市職工人均月繳金額(1元/月)單位歷年年平均人數實際應繳基金月數。 三、欠繳單位在核定應補繳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數額后,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和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于1994年9月20日前通過銀行收繳到《失業保險基金》專戶上。 四、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街道(鎮)勞動部門對欠繳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單位,在進行1994年度失業保險費核定收繳工作時,將單位補繳與按新規定核定收繳工作同時進行。 五、欠繳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單位,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街道(鎮)勞動部門辦理補繳手續時,須攜帶1985-1993年歷年工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