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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我市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力爭盡快實現全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全覆蓋 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以及省、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各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力爭盡快實現全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全覆蓋。 實現全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全覆蓋的目標要求是:進一步建立健全勞動保障和地稅部門實行登記參保與直接征收協同合作的征繳機制,落實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全市建制鎮以上所有工商注冊的納稅企業及其職工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杭州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下同)要繼續實行由地方稅務部門按用人單位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和規定費率征收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制度。2004年對尚未參保的建制鎮以上工商注冊的納稅企業,督促其限期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按單位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蕭山、余杭區和各縣(市)年內實行由地方稅務部門按用人單位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和規定的比例征收單位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辦法。對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也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切實有效的繳費辦法,使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建立健全聯合檢查制度,由地稅、勞動保障、工商、總工會等部門對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總工會等部門從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上門進行宣傳、督促。對拒不依法參保繳費的單位在依法作出處理的同時,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加強對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情況的檢查和稽核,稽核采用書面和實地兩種方式,稽核率不小于參保人員的30%。加強參保登記、征繳管理信息網絡建設,勞動保障、地稅與工商部門的相關數據實現實時交換、信息共享。 二、進一步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 1、外地戶籍人員參加杭州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要求將外地的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轉入市區的,必須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參加杭州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7年(含7年)后方可辦理;蕭山、余杭區及各縣(市)戶籍人員參加杭州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要求將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轉入市區的,必須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參加杭州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5年(含5年)后方可辦理。未達到上述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其在杭州市區參保后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回其原參保所在地;無法轉移的,其在杭州市區參保的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地戶籍人員參加蕭山、余杭區及各縣(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外地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政策,由蕭山、余杭區及各縣(市)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杭州市區的規定另行制定。 2、杭州市區戶籍,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的,允許其繼續按個體勞動者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直至繳費年限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繳費年限符合規定條件并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享受。 3、用人單位應依法及時辦理單位職工登記參保手續。對實行由地稅部門按用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后,用人單位因各種原因未及時辦理職工參保登記手續及繳費的,在跨年度辦理登記手續和繳費時,應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全部繳費額。 4、在外地按“低標準繳費”政策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參加杭州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轉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應按有關低標準享受的規定核減養老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制定。 三、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要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進一步強化和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養老保險基金。要繼續堅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按季對帳制度,并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基金管理使用情況。要進一步加強對基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保證基金專款專用,杜絕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問題的發生。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使用支付養老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保值增值。 進一步加大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清欠力度。地方稅務機關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要逐戶審核,建立專門的欠費記錄并實行動態跟蹤,督促欠費單位按照制訂的清欠計劃盡快補清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有能力卻不完成清欠計劃的企業,要依法作出處理。 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改進服務,規范管理,依法做好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申報和個人帳戶管理等工作。每年度至少向參保人員發放一次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對帳單,讓職工及時了解個人養老保險權益保障情況,監督用人單位及時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同時做好養老金發放對象領取資格的定期檢查工作,可采取養老金領取人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或社保經辦機構到街道、社區集中清查等方式進行,杜絕冒領養老金情況的發生。 四、確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落實 積極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堅持“五個統籌”的現實要求。根據省政府的總體部署和明確要求,市政府將實現養老保險基本全覆蓋的目標列入今年的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結合實際,采取措施,扎實有效地做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確保全年目標任務全面完成,推動我市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上新臺階。 2004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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