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渭南市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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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參保范圍: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的下列人員,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中小學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包括長期隨父母在本市上學、生活,且父母有一方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子女); 2、年滿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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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參保登記 (一)登記時需持下列資料 戶口薄、本人身份證(沒有身份證的學生兒童除外),家庭成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醫保證或醫保IC卡,參保人員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張,三歲以下幼兒提供2張母子或父子同底二寸彩色照片。 下列特殊人員,還應同時提供以下有效證件: 1、低保人員提供《渭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參保登記時上月領取低保金發放存折。 2、殘疾人員提供(二級或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3、“三無”人員(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提供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三無”身份證明。 4、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的低收入證明。 5、家庭成員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證卡(農民工子女也可提供其父母一方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證明)。 (二)登記地點:凡符合參保范圍的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到戶籍(長期隨父母在城市生活、上學的農民工子女到居住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未設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的到所在地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屬本市城鎮集體戶籍的學生,由所在學校負責集中辦理登記。 (三)登記時間 從《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到當年12月15日為首次登記時間,以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期。 (四)登記程序 1、參保居民攜帶規定資料,首先到戶籍所在勞動保障工作站(所)領取、填寫《渭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表》(附表1)。 2、勞動保障工作站(所)根據城鎮居民填寫的《渭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表》等資料,對參保人員資格、個人信息和家庭其他成員參保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參保居民身份類別和繳費標準,開具繳費單據。將參保繳費人員的信息錄入計算機系統,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居民參保繳費信息上報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縣級醫保經辦機構應定期進行核查。 3、具有本市城鎮集體戶籍的學生,由所在學校負責集中登記并填寫《渭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體戶籍學生登記表》(見附表2),直接到所在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申報登記手續。 5、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在每月25日前將本轄區參保繳費信息上報市醫療保險經辦處。市醫療保險經辦處每季初對各縣(區)上季度參保情況進行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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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參保繳費 (一)繳費標準 1、少年兒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籌集。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80元。其中,享受低保和重度殘疾的少年兒童,個人繳納10元,財政補助90元。 2、城鎮非從業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30元的標準籌集。個人繳納150元,財政補助80元。其中,享受低保、重度殘疾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繳納90元,財政補助140元。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和“三無”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財政全額給予補助。 4、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可給予適當補助。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個人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憑繳費單據可由供養的直系親屬所在單位給予50%的補助。學生兒童憑繳費單據可由父母雙方單位各給予50%補助。 (二)繳費時間與待遇享受時間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每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為次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期。在規定繳費期內辦理參保手續并足額繳費的,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新生兒、完成撤村轉居的被征地農民和新轉入渭南市城鎮戶籍的各類新出現的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可即時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參保登記并繳納全年的醫療保險費,繳費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繳費地點與方式 參保登記結束后,參保居民持勞動保障工作站(所)打印的繳費單據在指定銀行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后將繳費憑證反饋勞動保障工作站(所),勞動保障工作站(所)出具收費票據。參保人員在60個工作日內到勞動保障工作站(所)領取醫保IC卡。 具有本市城鎮集體戶籍的學生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學校根據縣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費額收集匯總后,直接到指定銀行辦理繳費手續,繳費后持繳費憑證由縣級經辦機構出具正式票據。 (四)斷保續費處理 參保后中斷繳費在一年以上的,辦理續保手續時,個人應全額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其中低保、重度殘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補繳總費用的50%),財政不予補助;同時設置6個月醫療待遇等待期。學生兒童基本醫療保險不設等待期。 中斷繳費期間和等待期內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險待遇。 (五)退費管理 1、參保居民已繳納次年醫療保險費,在當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屬持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原件到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工作站(所)辦理相關退費手續。勞動保障工作站(所)持《渭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退費表》(附表3)及死亡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到所在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將參保居民已繳納的次年個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予以退還。 2、參保居民在參保年度出國定居、戶籍遷出的,自遷出之日起終止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關系;應征入伍、就業者自報到之日起終止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關系。終止后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個人已繳納的當年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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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證卡管理 市醫療保險經辦處根據縣(市、區)經辦機構報送的《渭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表》、系統自動生成的個人醫保編號,統一制作《渭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卡》)并在50個工作日內下發到縣(市、區),由勞動保障工作站(所)發給參保人,作為參保居民的就醫憑證。 勞動保障工作站(所)或學校負責居民醫保卡的發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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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基金管理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帳核算,封閉運行。 縣(市、區)經辦機構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縣(市、區)實際參保繳費人數,以及各級財政應配套的資金數額報送本縣(市、區)財政部門和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于每年12月23日前將本市實際參保人數,以及各級財政補助標準應配套的資金數額報送市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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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從2008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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