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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縣勞動局,市直各委、辦局(總公司),中央、省、市直企業: 為貫徹市政府《關于印發<大連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大政發[1998]55號),現就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參保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雖符合規定的個人繳費年限條件,但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之前,按規定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而未繳納的,應補繳其所欠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方可辦理退休手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否則,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參保人員屬我市轄區內非城鎮戶口的,回鄉務農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可為其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再返城務工時,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符合退休條件的,辦可理退休手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符合退休條件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屬外省市非城鎮戶口的,在離開我市時,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到其他統籌地區就業的,如該地區同意接收,可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 三、1996年12月底前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1997年1月1日以后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退休時,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除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其個人賬戶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按實際年平均個人賬戶額放大后的金額,一并支付給本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放大個人賬戶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儲存額 放大個人賬戶金額=—————————×視同繳費年限 個人賬年限 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離休人員1998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按月領取的救濟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其標準按《關于企業職工死亡后有關待遇支付辦法的通知》(大勞動險字[1996]239號)規定執行。 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保險的離退休人員1998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按月領取的救濟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其標準:地處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開發區、保稅區、金石灘旅游度假區、高新園區企業的為154元(1998年8月1日起增加的4元水價補貼);地處其它區、市、縣企業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確定,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后,由當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六、過去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發布時間:2003-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