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實施市級統籌后參保登記及待遇核發等業務的管理,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轉發廣東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穗府〔2007〕15號)、《印發廣州市社會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勞社養[2009]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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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過渡期內,花都、番禺區,從化、增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兩區兩市”)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業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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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基金中心”)負責對兩區兩市養老、失業、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的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及管理等工作;兩區兩市應積極予以協助及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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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兩區兩市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并根據工作實際,建立健全嚴密、規范、高效的審批、審核、經辦工作制度。具體包括: (一)建立相互監督、制約機制。合理設置各業務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內部監督檢查。對于核發業務,在辦理過程中對應設立錄入、復核兩個工作環節。錄入、復核崗位應依各自職責進行審核錄入和復核,沒有復核的業務無效。 (二)建立健全審核、審批制度。對于補繳當前費款所屬期2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需報科室負責人審批,對于補繳1998年7月前養老保險業務的,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領導進行審批,審批業務流程結束后操作人員方可辦理補繳業務;退款金額超過50000元的業務,須先報市基金中心審核后,由市基金中心報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批,審批業務流程結束后操作人員方可辦理退款業務。 (三)建立健全參保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經辦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全部按照《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社會保險條形碼業務檔案分類方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規定進行保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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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兩區兩市建立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檔案管理辦法、內部管理制度等需報市基金中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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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兩區兩市應當建立政務公開制度,將業務辦理政策依據、條件、程序等整理編印并形成宣傳單張,在受理場所張貼并提供給參保對象索取、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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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兩區兩市辦理社會保險補繳業務時,應按照《關于對核定社會保險加收滯納金若干問題的批復》(穗勞社函〔2005〕820號)和穗勞社局長辦公會議紀[2006]30號文規定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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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自2009年7月1日開始,市基金中心與兩區兩市養老、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業務,只轉移繳費年限,不轉移基金。參保人退休當月由退休地合并計算其在市基金中心和兩區兩市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參保人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由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合并計算其在市基金中心和兩區兩市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各社保經辦機構具體經辦本轄區內本市城鎮戶籍人員和最后參保單位在本轄區的非本市城鎮戶籍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業務。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轉出業務時,應同時打印參保人的參保繳費記錄明細表給接收地社保經辦機構。兩區兩市應做好對參保對象政策、業務經辦的咨詢服務工作,并協助市基金中心對投訴、信訪案件進行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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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兩區兩市應積極做好經辦業務復議訴訟案件的答復答辯、出庭應訴工作,并就具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與復議、審判機關進行溝通、協調。重大案件應及時報告市勞動保障局、市基金中心,并可提請市勞動保障局或市基金中心參與協調和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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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保對象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由同級經辦機構負責追回;情節比較嚴重的,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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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市基金中心與兩區兩市經辦機構之間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 定期報告制度。兩區兩市應定期根據市基金中心要求及時報送相關統計數據。 (二) 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市基金中心每季度到兩區兩市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具體內容包括:崗位設置情況;養老、失業、工傷保險業務辦理流程;政務公開情況;內部監督檢查情況;檔案管理情況等。此外,市基金中心根據工作需要進行不定期抽查,必要時提取相關參保對象的檔案資料進行核查。 (三) 業務分析例會制度。市基金中心、兩區兩市每季度召開一次業務協調會,對經辦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集體研究,并以會議紀要的形式明確有關事項,規范經辦流程。 (四) 問題反映制度。兩區兩市與市基金中心或其他各區社保經辦機構在經辦過程中遇到問題時,應及時與市基金中心或其他區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聯系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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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基金中心實施業務監督、檢查管理,采取以下形式: (一) 聽取兩區兩市情況匯報,要求報送有關情況及數據。 (二) 查閱兩區兩市實施審批審核業務過程的相關檔案資料,檢查內控機制是否健全、監督措施是否落實到位。 (三) 實地察看經辦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檢查相關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 (四) 查閱參保對象資料及經辦結論,檢查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檔案資料的判斷把握情況和業務操作的規范情況。 (五) 向參保對象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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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兩區兩市應配合市基金中心逐步規范經辦人員的業務操作。逐步按照市級統籌的要求,統一業務流程和業務操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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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兩區兩市應配合市基金中心做好市級統籌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按照市級統籌業務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加快建設計算機網絡,加快本地數據的清理工作,并逐步將基礎數據和相關信息上傳市基金中心,與市基金中心統一業務系統,確保市級統籌管理制度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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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兩區兩市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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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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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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