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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全省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鼓勵困難企業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穩定就業局勢,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逐級上報,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緩繳由省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具體緩繳期限,由企業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簽訂緩繳和補繳協議時約定,并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經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企業應當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緩繳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補齊個人賬戶資金后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二、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在確保參保 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證社會保險制度平穩運行、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在2009年之內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費率,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不得擅自降低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及時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一是統籌地區降低失業保險繳費費率,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預計2009年享受待遇人數(按照接轉2008年領取待遇人數+2008年末參保人數×4.6%的登記失業率)進行測算,確定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的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保證支付18個月以上的,企業和職工個人的失業保險繳費費率分別下調50%;其他統籌地區下調30%。省本級直接征收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費率下調50%。二是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當期有結余、且累計結余能夠支付不低于12個月以上待遇的,可以在2009年度內適當降低繳費比例,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各地可探索基金適當補貼、降低準入門檻等措施,把有一定繳費能力的困難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盡快納入醫療保障范圍。三是基本醫療保險仍實行雙基數的統籌地區,要認真研究測算,盡快過渡為單基數征繳。具體方案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報省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要由統籌地區根據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掌握,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穩健運行。
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對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并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可通過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范圍試點,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或者崗位補貼。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就業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上述兩項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經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上述補貼由企業按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附穩定員工隊伍計劃措施和相關資料,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經貿(國資)、財政等部門審核批準。省本級直接征收失業保險費的企業使用上述補貼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經貿(國資)、財政等部門審核批準。崗位補貼資金按月劃入企業帳戶,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按月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帳戶。 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周密的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勞動保障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備案。要嚴格基金使用的審批、撥付和監督檢查,及時將基金補貼的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確保基金按規定使用。具體實施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四、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職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要確定培訓內容,擬定培訓目標,制定具體培訓計劃和大綱,編制經費預算,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培訓后經鑒定合格的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五、采取積極措施穩定就業局勢。鼓勵和引導職工與企業依法平等協商,采取多種措施共渡難關。一是引導企業盡量不裁員。企業生產任務不足,可采取輪崗作業、待崗培訓等方式,減少工作時間,增加作業班次。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的企業,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以適當降低職工工資;特別困難的企業,也可以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產、半停產企業的待崗人員,經平等協商后可以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70%發放生活費。待經濟效益好轉后再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二是企業采取多種措施后仍然需要裁員的,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一次裁員20人以上,或雖然不足20人但占職工人數的10%以上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三是企業規模裁員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做好職工安置、社會保險接續、失業保險待遇享受、再就業培訓等各項工作。困難企業規模裁員的,可以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平等協商一致后,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
六、嚴格界定困難企業范圍。本通知所指“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裁員或少裁員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具體認定條件、范圍、數量、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充分考慮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管的前提下確定。具體認定工作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經貿、國資、稅務等部門負責。
各級勞動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統籌地區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實貫徹落實好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效果。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省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