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申請登記: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工傷認定,轄區社保處應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對符合認定條件的,發給《工傷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并按照《接待登記簿(工傷)》(見附件2)的內容認真填寫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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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工傷認定時限:事故發生之日或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為受理時限,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受理時限,并填寫《延長申請時限受理表》(見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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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對書面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場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憑證》(見附件4)和《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見附件5)。《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均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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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保處將單位或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材料及有關資料,在接收申請5日內,報局工傷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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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傷認定申請信息錄入:工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社保處報送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后,應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系統,并在規定時限(15日)內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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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材料補正:經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見附件6),通知書將缺少的所有材料全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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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傷認定申請的受理:對符合受理范圍且材料齊全的(包括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全部材料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7)。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全部材料,但自受傷或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補正全部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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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對不符合受理范圍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8)。通知書中要明確寫出不予受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名稱,法律、法規的條、款、項及具體內容,救濟途徑。因不屬于管轄范圍不予受理的,要在《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中告知有管轄權的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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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現場勘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現場勘驗的,應及時會同社保處到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制作《現場勘驗記錄》(見附件9)。勘驗人、記錄人及其他在場人員均應在《現場勘驗記錄》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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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查筆錄: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需要調查取證的,必須由兩人以上進行調查取證。調查時,單獨向被調查人詢問,其他人員不應在場。調查開始應向被調查人告知調查人姓名和單位以及調查事項,并記錄在《調查筆錄》(見附件10)。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均應在《調查筆錄》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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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以個人名義申報認定工傷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還要向用人單位發出《舉證告知書》一式兩份(附件11)。用人單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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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對工傷認定申請作出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必須在60日內(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并出具《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一式五份(見附件12)或《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一式三份(見附件13)。通知書中必須寫明認定為工傷或不認定為工傷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名稱,法律、法規的條、款、項及具體內容。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結論的,應將不予認定的理由及政策依據在結論通知書中寫清楚,采用手工錄入方式在工傷認定信息錄入界面中的“事實情況”欄內進行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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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審批延期: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在作工傷認定結論時可以等待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結論后作出。延期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要履行審批手續,填寫《行政部門延期審批表》(見附件14),由主管領導簽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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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送達時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以及認定工傷或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以及其他需要送達的文書,分別送達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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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送達登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各項決定以及其他書面材料,送達時都應當填寫《送達回證》(見附件15),由收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采用掛號郵寄或快遞方式送達的,應將憑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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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歸檔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申請的所有材料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各種文書材料應當在每季度進行一次整理,以每一例申請作為一份材料歸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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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受傷職工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所在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發給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見附件16),告知辦理參保手續的時間、經辦機構名稱、地址。《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應抄送工傷生育中心、勞動監察大隊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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