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海滄)人勞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廈門市失業保險條例》、《廈門市工傷保險暫行規定》、《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和市政府的有關社會保險規定,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管理工作,鞏固兩個確保,現將2002年度(2002年7月-2003年6月)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社會保險繳費執行標準:2001年廈門市職工月人均工資為1390元;2002年7月起廈門市最低工資為470元(如有調整,另行通知),以上作為各項社會保險繳費計算依據。 各參保單位按職工個人2001年度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填寫《2002年度廈門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表》,分別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作為2002年度該職工繳費基數。繳費基數全年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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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保險 1、基本養老保險 按《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參保的單位中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職工,按職工個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2%計繳,其中單位繳16%、個人繳6%;個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低于全市職工月人均工資60%的按60%(834元),超過300%的按300%(4170元)為繳費基數。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以全市2001年職工月人均工資(1390元)為繳費基數。持有廈門市“藍印戶口”的職工從我市公安行政部門批準之月起按本市職工繳費標準執行。 個體工商戶業主及雇工參保時需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雇工與業主簽訂的勞動合同。按個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18%計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不得低于全市職工月人均工資的60%和超過300%,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以全市2001年職工月人均工資(1390元)為繳費基數。業主繳10%、雇工個人繳8%。自由從業(失業)人員按此繳費標準繳。 按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參保的國有農場、水產系統三家漁業企業的職工,從2002年7月起以全市最低工資標準470元為繳費基數,按22%費率繳,其中單位繳16%、個人繳6%。 2、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原補充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組成:(1)繳費工資超過社會平均工資100%-300%(1390元-4170元)之間的部份,超過應繳統籌基金的50%按11%提取后繳納;(2)在本企業工資總額4%以內可列入成本開支繳的部份;(3)企業自有資金繳的。 3、外來員工基本養老保險 按照《廈門市外來員工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規定,以全市最低工資470元為繳費基數,單位繳6%、個人繳6%,個人帳戶仍按11%建立。本市農村戶口的職工按外來員工繳費標準執行。有條件的單位可為外來員工繳納企業年金。 此外,單位也可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職工繳費標準為外來管理、技術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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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業保險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廈門市失業保險條例》和《廈門市外來員工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全市城鎮企業及事業單位職工都必須繳失業保險費。按職工2001工資的3%提取繳,其中單位繳2%、個人繳1%。外來員工按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470元的2%由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外來員工個人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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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傷保險 本市職工及外來員工的工傷保險費均由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2001年全市職工月人均工資總額(1390元)為基數,對照本單位費率繳納。為便于計算,執行0.5%費率的單位每人每月繳7.00元;執行1%費率的單位每人每月繳13.90元;執行1.5%費率的單位每人每月繳20.90元;執行2%費率的單位每人每月繳2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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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療保險 1、基本醫療保險 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含藍印戶口)的職工,按個人2001年度的工資總額10%計繳,其中單位繳8%、個人繳2 %;個人2001年度工資總額低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超過300%的按300%為繳費基數;個人上年度工資無法計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按10%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10%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外來員工醫療保險 按照《廈門市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暫行辦法》規定,以2001 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6%。其中單位繳4%,個人繳2%。本市農村戶口的職工按外來員工規定執行。 以上各項標準自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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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1、2002 年度申報時間:2002年5月10日至6月7日。 各單位須攜帶經職工個人簽名的《2002年度廈門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表》、本單位上年度統計年報《勞動情況》[I-39](私營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加蓋單位公章的2001年度年終財務報表《基本情況表》復印件(工業企業:會工附02-(2)表、商業企業:會年企附03 續表、其他類型企業應提供體現本單位全年職工數與工資總額的財務統計年報),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對于逾期未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按上年度該單位職工繳費工資的110%為基數征收社會保險費,本繳費年度不予更改變動。 若同一繳費年度內職工沒有增減變化的,每月可不重復申報繳費工資基數(但2002年6月所有單位都必須報送7月份的《廈門市職工繳社會保險費月申報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按原數額收繳。 2、社會保險費“月申報”:單位發生人員增減變化的,須提前一個月的10-30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下月的《廈門市職工繳社會保險費月申報表》,即,今報下月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金額。 3、為建立統一的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原納入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公司統籌范圍的參保單位和原在人才交流中心辦理職工繳費的參保單位,從2002年6月10日起,統一到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進行歸口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業務。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公司和市人才交流中心同時不再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業務。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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