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用人單位《手冊》管理的要求: 1、用人單位對本單位新招收但未參加過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應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參保手續,并將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核發的《手冊》及時轉交給參保人員。 2、 用人單位對本單位新招收原已參加過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應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增加表》和本人的《手冊》辦理增員手續。 3、參保人員因某種原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在辦理減員手續時,需填寫《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減少表》,不用帶參保人員的《手冊》。 4、參保人員遺失《手冊》或者《手冊》內住院費用記錄頁用完的,應及時補發、換發《手冊》。用人單位在為其辦理補發、換發《手冊》手續前,應嚴格審核把關,簽署意見后持參保人員本人的書面申請和《手冊》到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補發或換發《手冊》手續。 5、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應及時持參保人員的《手冊》和相關材料到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退休醫療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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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參保人員使用《手冊》的要求: 1、《手冊》是職工參加醫療保險的憑證,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或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時,必須出示《手冊》。 2、參保人員應妥善保存《手冊》,不得轉借、涂改、損毀《手冊》。 3、參保人員的《手冊》遺失或《手冊》內記錄頁用完,應申請補發或換發新《手冊》。《手冊》遺失的,應向用人單位說明原因并提交補發《手冊》的書面申請。《手冊》內記錄頁用完的,應將原《手冊》交到用人單位,由單位辦理換發手續。 4、參保人員每人只應持有一本《手冊》,不得以遺失為由申請多本《手冊》。凡持有多本《手冊》的參保人員,應將所有《手冊》交到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交到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確認后核發《手冊》。 5、參保人員因使用多本《手冊》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應退回醫療保險基金多支出的部分,拒不退回的,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中有關處罰條款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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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填寫《手冊》要求: 1、定點醫療機構應在參保人員就診時認真查驗《手冊》,對持《手冊》就診的參保人員,應按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使用醫療保險的表單;對沒有持《手冊》就醫的參保人員,不能使用醫療保險的有關表單。 2、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辦理住院登記時,應認真對照參保人員《手冊》中的照片并確認其他信息后收入院,同時收取、留存參保人員的《手冊》。辦理出院結算手續后再將《手冊》返還參保人員。 3、定點醫療機構在參保人員入院時,應根據參保人員《手冊》上記載的特殊病審批信息和醫療費用信息,完整錄入患者的醫療費用數據。 將《手冊》上標明的“個人自付一”的信息,錄入到外掛接口程序或醫院管理系統中的“個人自付”欄。 4、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后,應將結算程序中提示的“手冊應寫”內容,及時、準確地抄寫在《手冊》上。其中“個人自付一”和“個人自付二”的內容,分別抄寫在《手冊》的“個人自付”欄中,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定點醫療機構收費章。 5、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跨年度的三種特殊病或住院醫療費用時,應將年前和本年度的醫療費用分開結算,并分別記錄在《手冊》上。 6、參保人員出院后,從定點醫療機構通知其結算醫療費用之日起兩周后仍未和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將其《手冊》號及公民身份號碼告知參保繳費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 7、列入《手冊》黑名單的參保人員不得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手冊》黑名單由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每日發布。凡與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更新下載并依此判斷是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未與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可通過“96102”進行查詢核實。 8、定點醫療機構違反《手冊》使用管理規定,造成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錯誤的,要追回相關費用,并作為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年度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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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區、縣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管理、填寫《手冊》要求: 1、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做好《手冊》的核發、補發、換發工作。符合換發或補發《手冊》條件的,必須登記備案。換發《手冊》的,要收回原《手冊》并注明作廢(保存期限一年);補發《手冊》的,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對原《手冊》號予以注銷(納入《手冊》黑名單),同時派發新的《手冊》號。 2、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補發、換發《手冊》相關業務后,重新打印《手冊》的“就診信息表”,粘貼本人照片后,將《手冊》交到本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照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提示的數據,在《手冊》上逐項填寫普通參保人員本年度發生的住院或三種特殊病患者本結算期內醫療費用的所有歷史數據,并由填寫人員簽字加蓋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印章后,交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在《手冊》上加蓋業務專用章后發給用人單位。 3、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對已辦理退休醫療手續的參保人員需重新打印《手冊》“就診信息表”,粘貼本人照片后,加蓋業務專用章后發給用人單位。 4、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手工報銷的住院、三種特殊病及入院前七天急診留觀的醫療費用,完成審核結算后,必須及時將相關內容逐項填寫在《手冊》上:“個人自付一”和“個人自付二”的內容分別按醫療保險信息系統中提示的數據填寫在《手冊》的“個人自付”欄中,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印章。 5、參保人員出院后,在規定時限內未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的,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不得為參保人員補發《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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