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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市(縣)、區勞動保障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市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錫政發[2005]356號)規定,從2008年7月1日起,對市區(含錫山區、惠山區,下同)工傷職工工傷保險有關待遇進行調整,現將調整的有關事項及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
調整后的計發金額=調整前的計發金額×(1+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70%+居民消費物價水平上漲幅度×30%)¸上年度市區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為17%,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為3.8%。按上述公式計算,本次調整系數為1.1304。
二、2008年7月1日起發生的工傷,計發有關工傷待遇的我市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896.5元。
三、江陰市、宜興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