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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省屬國有劣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見
2002-11-05 廣東省勞動保障廳 廣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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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關于印發《廣東省省屬國有劣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粵勞社﹝2001﹞26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省屬國有劣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反映。
二OO一年十一月五日 |
內容: |
為做好關閉、破產企業職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省屬國有劣勢企業退出市場的試點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1}72號)等有關規定,現就省屬國有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問題提出意見如下: 一、實施關閉、破產的省屬國有企業(不含煤炭企業, 以下簡稱“劣勢企業”)分流安置職工,按本意見執行。 二、劣勢企業必須妥善安置職工,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職工安置方案,落實職工安置資金。職工安置應履行如下程序: (一)制訂職工安置方案, 內容包括被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名單,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及實施步驟,經濟補償金標準和金額,拖欠的工資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清償辦法,特養人員基本生活費、社會保險費、離退休人員安置托管費等有關費用的落實情況等; (二)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劣勢企業在制訂職工安置方時應與企業工會進行協商,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 (三)提前30天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將職工安置方案向職代表大會報告; (四)報資產經營公司或授權經營的集團審核; (五)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三、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企業計發經濟補償和辦理其他有關手續,以職工被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為基準日期。經批準列入關閉、破產范圍的享受財政補助經濟補償金的企業,自批準之日起60日內,必須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關閉企業被注銷法人資格以及企業破產時, 尚未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的。關閉企業以企業被注銷法人資格之日為基準日,破產企業以法院宣告破產之日為基準日。 四、劣勢企業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應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為其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并在解除勞動關系后7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同時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一)經濟補償金的計發辦法: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在本單位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原固定工按連續工齡),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 (二)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按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前十二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算。 (三)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范圍,按國家統計局1990年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第l號)確定。 五、企業留守人員由企業在關閉、破產時與其他職工一并解除勞動關系,計發經濟補償金。留守人員留守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的集團)或清算小組按有關規定確定,并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列入關閉、破產清算費用。 六、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可解除勞動關系,但其經濟補償金應計至哺乳期滿之日,并一次性發放哺乳期滿前的工資和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七、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職工,工傷醫療。終結時應及時進行工傷評殘和勞動能力鑒定,按《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企業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時,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支付一次性工傷辭退費,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八、非因工傷病醫療期未滿的職工,也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其病假工資、經濟補償金和有關的醫療待遇應計至醫療期滿。醫療期滿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達不到退休條件的,應發給12個月企業平均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被鑒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有嚴重醫療依賴的,應發給9個月企業平均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被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有嚴重醫療依賴的,應發給6個月企業平均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企業平均工資低于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60%為計發基數;高于200%的,按200%為計發基數。參加醫療保險的按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社會保險關系由省直接管理的省屬劣勢企業,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企業與職工雙方協商同意,也可以在解除勞動關系后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經濟補償金全部轉作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轉作生活費的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劃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其按所在地當年失業救濟金月標準的110%,按月發放至退休年齡止;轉作社會保險費的經濟補償金,按距法定退休年齡前的年限。 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及年遞增5%的幅度確定繳費基數的養老、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一次性劃到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他劣勢企業可由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參照以上辦法執行,若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確實無法接管的,暫由資產經營公司或授權經營集團代為管理。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女職工,可按省勞動保障廳粵勞社{2000}200號文件規定,參照女工人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十、劣勢企業的退休人員(含提前退休、退職人員),由資產經營公司或授權經營集團委托當地退休人員管理機構管理,簽訂托管協議,并按所在市、縣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繳清管理費和醫療費(已實施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按當地醫療保險規定執行)。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或郵政實行統一發放,醫療費由退休人員管理機構按規定支付(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當地未設置退休人員管理機構的企業退休人員和省屬駐穗企業的退休人員,暫由資產經營公司或授權經營集團代為管理,條件成熟后移交社區管理。 劣勢企業的離休人員,按照中組部規定移交資產經營公司或授權經營集團管理,有條件的移交當地老干部局管理。 十一、劣勢企業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屬地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原由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補貼相應取消。尚未實施醫療保險制度的,其醫療保障問題仍按現行辦法執行。 十二、劣勢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再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十三、安置劣勢企業職工的費用,先由企業資產變現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資產經營公司及授權經營企業集團統籌解決。對確無能力解決有關費用的企業,經省經貿委會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審核批準后,由省財政按省府辦公廳粵府辦{2001}72號文件辦理。 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通過企業資產變現補交,或者由資產經營公司或授權經營集團負責統籌解決。 十四、本意見對劣勢企業職工安置的有關內容未作規定的,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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