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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08〕4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調整我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從2008年9月1日起,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960元、850元兩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8.0元、7.1元兩檔。其中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區域內(含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寧波保稅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9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8.0元。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選擇確定當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予以公布,并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二○○八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