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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保障本市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經市政府同意,現對符合《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參保范圍、并在2010年4月1日后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因工致殘七級至十級外來從業人員享受的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因工致殘七級的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為9.7萬元;致殘八級的調整為7.5萬元;致殘九級的調整為5.3萬元;致殘十級的調整為3.1萬元。 二、因工致殘七級至十級的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后,參保工傷人員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的補差費用,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未參保工傷人員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的補差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2010年4月1日前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因工致殘七級至十級外來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按照原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