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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人事(勞動)部門,各市直屬事業單位: 為加快推進我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現就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制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聘用(勞動)合同或工作關系后,有接收單位的,應與接收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手續;無接收單位或被單位作出開除、辭退、自動離職處理的,原單位可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失發[1999]129號)的規定,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檔案移交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對于事業單位中的不辭而別、超假逾期不歸人員,單位應通知其回單位參加人事制度改革。通知不到本人的,應通知其同住成年親屬;直接送達通知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通知,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通知日期;在受送達通知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通知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通過新聞媒介公告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視為送達。在上述工作完成后,本人仍不回單位的,單位可按照《關于執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京勞社失發[2000]245號)中的有關規定將其檔案向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移交。原《關于北京市事業單位進行失業保險擴大試點的暫行辦法》(京人發[1997]46號)停止執行。 三、關于事業單位職工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29號)文件的規定,“在國家關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出臺之前,事業單位職工失業期間的養老關系予以保留(失業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業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單位的養老辦法接續。新的工作單位已經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本人應隨之參加,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新的工作單位實行其他養老辦法的,按該單位辦法辦理。” 四、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1999年第38號令)和《關于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就發[1999]75號)參加失業保險。事業單位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原簽定的勞動合同未到期的,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可續定勞動合同,也可改簽聘用合同,社會保險不能間斷。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