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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縣人事局、財政局、民政局: 根據勞動人事部、財政部、民政部勞人薪〔1986〕第13號文《關于殯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規定,殯葬事業單位(殯儀館、殯葬服務站、火葬場、公墓、殯葬管理所等)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改革,除按中央、國務院、中發〔1985〕9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外,考慮到殯葬工作條件特殊,為了鼓勵殯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安心做好本職工作,還可給他們加發特殊行業津貼。特殊行業津貼標準,應按接觸尸體的程度劃分檔次,有所差別,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地方財政負擔。為貫徹執行三部的通知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殯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特殊行業津貼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放范圍及標準 1、直接接觸尸體的火化工、整容工、接尸工等每人每月津貼四十五元; 2、非接觸尸體的各類人員,每人每月三十元。 二、發放辦法 1、市、縣殯儀館(火化場),以館(場)為單位,根據實有工作人員(包括固定職工和亦工亦農工、臨時工)每月完成火化尸體的數量計算,每人每月化尸平均在十具(含十具)以上的各類人員的津貼,按照規定標準全額發給;每人每月化尸平均五至九具的各類人員,按標準數百分之八十發給;每人每月化尸平均一至四具的各類人員,按標準數百分之五十發給;每人每月化尸平均不足一具者,按照標準數百分之二十發給。 2、特殊行業津貼每月按實際化尸數量計發一次,全年統算,多退少補。 3、凡兼做兩種以上工作的,只享受其中較高的一種津貼,不能同時享受兩種津貼。 4、嚴格考勤制度。各類人員一律按照實際出勤天數計發津貼。離職學習、事假、病假和臨時抽到外單位做殯葬以外工作的,均停發特殊行業津貼。 5、調離殯儀館(火化場)的職工,從調離之日起停發特殊行業津貼;在館(場)內調換工種的,從調換之日起按新工種計發津貼。 三、以上規定從一九八六年二月份起執行。原省財政廳、勞動局、民政廳(80)魯民字第179號文《關于修訂火化場職工津貼標準的通知》同時停止執行。 四、殯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特殊行業津貼,是中央對殯葬職工的關懷。各殯儀館(火化場)及其主管部門,要通過發放特殊行業津貼,對殯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教育,使廣大職工熱愛本職工作,模范地執行《殯葬職工守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