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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yè)(集團)公司,各區(qū)、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經(jīng)市政府同意,本市從2010年4月1日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從960元調整為1120元。下列項目不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guī)定另行支付: (一)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三)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四)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二、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8元調整為9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相關社會保險費單位應按規(guī)定另行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