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經貿委、國稅局、地稅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經發局、國稅分局、地稅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科工局、國稅分局、地稅分局,工業新區人力資源局、經發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鼓勵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穩定就業局勢,根據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關于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勞社〔2009〕7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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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各市區經認定的困難企業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緩繳申請(附件1),由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匯總,經同級政府同意,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匯總,經市政府同意后報省政府批準。市本級困難企業向市社會保險費征繳中心提出書面緩繳申請,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匯總上報。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具體緩繳期限,由企業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簽訂緩繳和補繳協議時約定,并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經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企業應當繼續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緩繳期間達到退休年齡或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職工,補齊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后按規定辦理退休或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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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段性下調三項社會保險繳費費率。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證社會保險制度平穩運行、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內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費率,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一是企業和職工個人的失業保險繳費費率分別下調50%。當年失業保險費收不抵支的,可動用歷年結余;歷年結余不足的,在實行市級統籌前,由當地政府兜底,實行市級統籌后按市級統籌的有關規定執行。二是市直企業工傷保險費率下調50%,各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工傷保險費率,但下調幅度最少不得低于20%。三是市直企業生育保險費率下調50%,各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生育保險費率,但下調幅度最少不得低于20%。四是自2009年起,允許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的“3545”檔案托管人員不再繳納生育保險費,不繳費期間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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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對經認定并在2008年12月底前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承諾不裁員,并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的困難企業,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失業金標準(420元/人/月),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由企業按月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附件2),并附穩定員工隊伍計劃措施和相關資料,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經貿等部門審核批準。補貼總額不超過本企業當年應繳失業保險費總額。 各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周密的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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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職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要確定培訓內容,擬定培訓目標,制定具體培訓計劃和大綱,編制經費預算,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培訓合格率達到要求的,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從就業專項資金或上級培訓補助資金中給予適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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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取積極措施穩定就業局勢。鼓勵和引導職工與企業依法平等協商,采取多種措施共渡難關。一是引導企業盡量不裁員。企業生產任務不足,可采取輪崗作業、待崗培訓等方式,減少工作時間,增加作業班次。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的企業,可以適當降低職工工資;特別困難的企業,也可以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產、半停產企業的待崗人員,經平等協商后可以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70%發放生活費,待經濟效益好轉后再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二是企業采取多種措施后仍然需要裁員的,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一次裁員20人以上,或雖然不足20人但占職工人數10%以上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三是企業規模裁員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做好職工安置、社會保險接續、失業保險待遇落實、再就業培訓等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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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嚴格界定困難企業的范圍。本通知所指“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二)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并承諾2009年之內不裁員的;(三)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四)在2008年12月底前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履行繳費義務的。具體認定條件、范圍、數量、比例由各市區人民政府充分考慮基金使用額度,在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管的前提下確定。具體認定工作由企業提出申請(附件3)、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經貿、稅務等部門負責審批。 各級勞動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中央、省、市的部署,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實貫徹落實好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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