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公務員醫療待遇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和自治區及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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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醫療補助的原則 (一)醫療補助籌資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 (二)醫療補助作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補充并與之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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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和實施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醫療補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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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醫療補助的范圍 (一)市本級和市內四區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市本級和市內四區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等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市本級和市內四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四)市本級和市內四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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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人員每年核定一次,按照隸屬關系分別由市和市內四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組織、編制、人事、財政部門審定后,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時一并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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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醫療補助籌資標準為在職國家公務員上年度工資總額的2.6%,隨著經濟發展和國家公務員工資增長情況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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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醫療補助資金按照國家公務員隸屬關系分別由市、市內四區財政列入當年預算,年初一次性撥入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專戶。 醫療補助資金單獨列賬,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單獨管理,?顚S茫杲K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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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醫療補助支出設立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由醫療補助資金和公務員個人按比例支付。醫療補助年度起付標準為300元,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 (一)住院醫療費在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保險支付限額內,個人負擔部分超過醫療補助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在職人員按85%給予補助,退休人員按90%給予補助; (二)住院醫療費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和大額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之和以上的部分,按90%給予補助; (三)副處級以上國家公務員(50周歲以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具有正高技術職稱人員,享受國務院、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的中青年專家(包括退休人員),在定點醫院門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超過醫療補助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按90%給予補助; (四)本條第(三)項以外的國家公務員,在定點醫院門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超過醫療補助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按80%給予補助,一年內累計補助限額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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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人員統一建立數據庫。參保單位國家公務員發生增減變化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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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者門診治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比例一并結算醫療補助;轉外地醫院治療的,憑醫療保險證、社會保障卡、醫療費用發票、費用明細清單、病情診斷書等資料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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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參保單位欠繳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的,其所屬國家公務員不得享受醫療補助待遇,足額補繳后予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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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內蒙古自治區直屬管理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將醫療補助資金撥入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專戶,統一管理,統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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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醫療補助資金管理執行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的財務預決算制度、財會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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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市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監督,保證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的落實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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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各旗縣可以根據財政負擔能力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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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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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呼政發[2002]20號)和《呼和浩特市市本級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細則》(呼勞社字[2003]1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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