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 22號)和《遼寧省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工作方案》(遼建發(20043 70號)精神,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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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盤錦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開發單位、建筑施工企業(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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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市、縣(區)勞動保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加強與國土、房產、公安、工商、經貿、人民銀行、稅務、工會、婦聯、共青團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協作,形成合力解決好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問題。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因施工企業非法分包而引發的拖欠和因開發資金不到位而引發的拖欠,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保障部門查處;因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無故拖欠、故意克扣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依法查處;因單位或個人非法隱匿、挪用工資或攜款逃逸的,由公安部門立案調查。 相關部門應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設 立專門接待人員,及時處理農民工的投訴和舉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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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設單位與建筑企業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和工程款優先、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條款。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抵付。建設單位應積極籌措資金,保證工程款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撥付給建筑企業。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負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應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加強對建筑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建筑企業應將每月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及工資報表,報建設單位備案,接受建設單位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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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建筑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按《遼寧省勞動合同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明確約定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和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時間等,并依法履行。 簽訂勞動合同應使用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建筑業企業和農民工各一份。建筑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壓農民工勞動合同文本。 建筑企業在開工20日內應到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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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建筑企業應依據《工會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積極吸收農民工參加工會組織。各級工會組織應維護農民工利益,宣傳勞動法律法規,指導農民工與建筑業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監督建筑業企業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幫助農民工追討建筑業企業欠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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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招用農民工的建筑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第一責任人。對建設單位撥付的工程款,要優先保證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建筑企業在依法破產、清償債務時,有關部門應把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列為第一清償順序。農民工發現建筑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不及時足額支付工資應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fl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有關部門應及時處理。 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與法律援助機構建立互動機制,為農民工追討拖欠工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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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總承包建筑企業分包工程必須使用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禁止無資質的組織和個人非法承包工程和非一法用工。 總承包建筑業企業應建立健全支付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專業承包或勞務承包的建筑企業收到總承包建筑企業撥付的工程款,首先要保證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不得擠占、挪用。所屬專業承包或勞務承包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追究總承包建筑企業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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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禁止建筑企業扣發農民工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和應由農民工個人支付的各項保險費; (二)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因農民工本人原因給建筑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該企業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從農民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農民工當月工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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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實行月薪制,由建筑企業以貨幣的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給農民工。實行計件工資的,工程量在一個月以上的,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實行月結月發,工程量在一個月以內的,應在工程量驗收后三日內全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執行盤錦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不得低于盤錦市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時工資制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市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建筑行業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可合理自擬勞動定額,上不封頂,多勞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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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全市實行建設工程項目工資保障金制度。建筑企業在開工前按不少于工程總造價4%的資金存入指定銀行,作為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建筑企業憑銀行出具的工資保障金存款憑證和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上年度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證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建筑企業一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可動用工資保障金為農民工發放工資。開戶銀行負責對工資保障金專戶資金用途進行監管,動用工資保障金必須由建設、勞動保障部門共同簽署意見。建筑企業工程竣工并結算后一個月內,未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建設、勞動保障部門共同簽署意見,將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全額返還。 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不按規定執行建設項目工資保障金制度的,建設、規劃、國土部門不得辦理有關開發、規劃、建設手續。 有條件的建筑企業可以在銀行為農民工辦理個人工資帳戶,每月由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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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建立建設單位、建筑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將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作為評定建設單位、建筑企業信用等級的重要依據之一。對拖欠工程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對屢教不改的,要在《盤錦日報》等新聞媒體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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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按時撥付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制訂償還計劃,限期償還;拒不償還的,建設、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可向國土、房產等部門發送《協助清欠聯絡單》,國土、房產等部門按照職能協助督促建設單位撥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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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建筑企業違反本規定,連續三個月不執行月薪制,拖欠農民工工資引起群訪事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其新項目承包和投標資格,降低其信用等級和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要清出本市建筑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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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建筑企業違反規定,將工程分包給無資質的承包企業、勞務企業和自然承包人的,分包工程用工認定為總承包建筑企業用工。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建筑企業負責償還。久拖不還或惡意拖欠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清出本市建筑市場,并視情節降低企業資質或吊銷其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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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建筑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支付農民工的工資和按照工資報酬的25%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可以責令按照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總和的l至5倍支付賠償金; (一)不按月支付并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二)支付農民工工資達不到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最低標準的; (三)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法給予農民工經濟補償的。 建筑企業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不交給勞動者本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遼寧省勞動合同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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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干擾農民工依法申訴追討工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建筑企業法人代表及項目經理惡意拖欠農民民工資后逃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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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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