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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政發〔2003〕49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頒布施行的重要意義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的必由之路,是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一項重要工作。《條例》的頒布施行,為規范我市失業保險工作,確保其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對于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和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就業機制,具有重要和積極的意義。各縣(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把《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二、明確有關政策規定 (一)關于失業保險參保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雇工(以下統稱職工),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用人單位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合同制職工,均應參加失業保險。 (二)關于繳費基數的確定 1、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國家機關、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全部合同制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2、職工個人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3、對于難以確定或核實工資總額的單位及城鎮個體工商戶,按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100%確定繳費基數。 (三)關于失業保險登記 1、凡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均應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2、新建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單位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被撤銷時,應當在30日之內向原受理登記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四)關于促進再就業補貼 1、促進再就業補貼主要用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內失業人員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等補貼。上述補貼在當年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20%以內按實列支,不得預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設立專項資金。 2、職業介紹機構對失業人員進行免費服務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實際效果、職業介紹不同程度和有關憑證,給予每人最高不超過150元的一次性職業介紹補貼。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職業培訓機構對失業人員進行免費培訓的,根據不同培訓類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支付一次性培訓補貼,最高不超過每人600元。失業人員自行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職業培訓機構接受收費培訓的,可憑職工失業證、培訓結業證書或職工資格證書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貼。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人才勞動代理服務機構對失業人員提供檔案保管的,其保管的費用由經辦機構補貼。 促進再就業補貼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市本級由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制定。 (五)關于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期限 1、失業人員每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條例》規定比例和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目前為310元。 2、失業人員再次就業后,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前次失業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應當與重新就業、繳費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計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但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前已享受過失業保險待遇并重新就業的,其1998年12月底以前尚未享受完的失業保險待遇期限,不再結轉。 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業的,不再享受失業保險等待遇。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后,符合低保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以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農民合同制職工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目前按城鎮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不包括醫療等補助金)總額的40%確定。 (六)關于醫療補助金 1、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時,應向經辦機構申報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大病醫療保險,對參加醫療保險的,應憑醫療保險的參保憑據,按照其每個月失業保險金的10%享受醫療補助金,目前為每月31元。 2、未參加或申報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大病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按其每個月失業保險金的5%享受醫療補助,目前每月為15.5元。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到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負擔醫療費確有困難的,本人或其親屬可以自出院之日起一般在30日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經辦機構審核批準,可以按其住院醫療費總額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累計補助的最高限額不超過3000元。 三、加強領導,認真做好《條例》的具體實施工作 各縣(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把《條例》的實施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抓好《條例》的組織實施。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條例》實施工作計劃,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和任務,抓好各項具體工作的落實。要充分調動廣大企業、職工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依靠全社會的力量,互相配合,共同努力,確保《條例》的貫徹實施。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條例》規定,切實落實工作責任,認真做好用人單位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工作,及時準確地核定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保證失業人員按時足額享受相關失業保險待遇,享受各類再就業服務。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機構,受委托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有關事務。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依法做好失業保險費的核定、征繳和檢查工作,確保失業保險費的及時足額征繳和劃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審計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失業保險制度規范、有序、穩健運行。 各縣(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舟政(1995)37號文件同時廢止。失業保險原用于促進再就業的其他補助(貼)不再執行。 2004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