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檔案轉接。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檔案管理制度和管理機構,依法取得職工檔案管理資格。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就業,按以下辦法辦理檔案轉接手續。 (一)具備職工檔案管理資格的企業,將高校畢業生檔案直接轉入企業,由企業職工檔案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二)不具備職工檔案管理資格的企業,可委托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經批準授權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指導機構,代管高校畢業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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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職稱評聘。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就業,可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規定參加相應系列(專業)相應等級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 (一)評審專業技術資格和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同等對待,實行統一的評審標準條件,統一的資格考試標準,頒發統一的資格證書。 (二)高校畢業生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材料審核,按以下程序辦理: 1、向所在企業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加蓋企業印章; 2、經本人人事檔案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加蓋人事檔案管理機構印章; 3、經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逐級審核后,報相應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評審或考試報名管理機構組織考試; 4、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或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相關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并核發相應資格證書。 (三)對到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初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可免去計算機模塊考試;晉升專業技術資格時,同等條件下給予適當照顧。 (四)對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證書的高校畢業生,由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自主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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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權益保障。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應與其招用的高校畢業生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幫助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健全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規范人力資源管理,保障高校畢業生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根據需要,可委托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代辦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基數申報、繳費辦理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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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政策扶持。鼓勵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當年新招用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等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的,可按規定享受最高為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對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招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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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落戶申辦。高校畢業生到我省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就業,可按戶籍管轄范圍,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落戶。辦理落戶手續時,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教育部門簽發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二)本人畢業證; (三)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 (四)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 (五)公安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對上述材料審核后,將高校畢業生戶口落在用人單位集體戶上。用人單位不具備開設集體戶條件的,可將戶口落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或教育部門所屬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指導機構集體戶上。除省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外,各有關單位不得收取任何戶籍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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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就業服務。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以及教育部門所屬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指導機構,要按規定為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提供政策、信息、培訓、勞資管理、社會保險等服務;為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就業,提供人事關系接轉、人事檔案管理、轉正定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鑒定,搭建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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