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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湘政發〔2006〕7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若干政策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幾類單位或群體的參保政策 (一)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執行全省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1、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按屬地原則,從各市州統賬結合制度實施時起,按同期國家與省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補繳同期個人賬戶規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職工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各市州統賬結合制度實施前職工按國家政策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勞動合同制工人統賬結合制度實施前按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2、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前已退休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一制度規定的計發辦法和調待標準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從納入社會保險統籌起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參保前單位按規定發給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標準高于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由單位負責發放。參保前已發生的退休人員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參保單位不結算,不補發。納入統籌后,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規定的辦法和標準執行。 3、參保后退休的人員,執行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執行全省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屬地原則參加單位所在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與員工從登記參保之日起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員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保人員參保繳費基數之和,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小于單位統計年報工資總額的,以統計年報數為單位繳費基數。 本意見實施前已經開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從開辦至登記參保期間,應按同期國家與省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息),補建個人賬戶。 (三)事業單位按國家和省規定轉制為企業,從轉制之日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執行全省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編制外的臨時聘用人員(以下簡稱臨聘人員)原則上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要按屬地原則依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按月申報繳費。用人單位按臨聘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臨聘人員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新聘用的人員按第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臨聘人員的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勞動法》實施前已在本單位就業且連續工作至今的原臨時工,應從參保地實施統賬結合制度起,按同期國家與省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息),補記個人賬戶。 (五)國有企業原固定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從事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含未就業)、至今未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的,可按屬地原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2006年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個人賬戶。1996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并流動離開用人單位的,本人自愿,可從參保地實施統賬結合制度起,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當地同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息),補記個人賬戶。建立個人賬戶前在企業工作、按國家規定可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截止2007年12月底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今后參保時不得以向前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上述人員2006年1月1日后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上述人員中1996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至2005年前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亦可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退休時繳費年限滿15年、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按達到退休年齡時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以后歷年的調待標準,從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之時開始發放基本養老金。 (六)原城鎮上山下鄉知識青年返城后未安排工作單位、至今從事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含未就業)、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屬地原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2006年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個人賬戶。本人自愿,可從參保地實施統賬結合制度起,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當地同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息),補記個人賬戶。上述人員參保繳費后,其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可計算連續工齡的上山下鄉插隊時間視同繳費年限,與其參保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繳費年限。截止2007年12月底,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人員,今后參保時不得以向前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上述人員2006年1月1日后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上述人員中1996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至2005年前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亦可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退休時繳費年限滿15年、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按達到退休年齡時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以后歷年的調待標準,從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之時開始發放基本養老金。 (七)城鎮退出現役軍人從事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含未就業)的,可按屬地原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2006年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個人賬戶。本人自愿,可從參保地實施統賬結合制度起(統賬結合制度實施后退出現役的從退出現役時起),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當地同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息),補記個人賬戶。上述人員在軍隊服役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與其參保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繳費年限(按中發〔2001〕3號文件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參保繳納養老保險費之日起計算)。截止2007年12月底,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人員,今后參保時不得以向前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上述人員2006年1月1日后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上述人員中1996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至2005年前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亦可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退休時繳費年限滿15年、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按達到退休年齡時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以后歷年的調待標準,從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之時開始發放基本養老金。 二、關于個人賬戶轉移 (八)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其個人賬戶建立時間統一按轉出地的實際建賬時間確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轉移參保人員在轉出地的歷年本人繳費工資指數(2006年前的本人繳費工資指數是指本人月繳費工資除以轉出地政策規定的統籌區或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以此計算其退休后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九)清理規范多重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員應依法履行繳費義務,符合規定的享受單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建立的多重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規范,不允許享受多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本省境內2006年1月1日前發生的參保人員多重繳費,要分清情況,妥善處理。 1、屬于多個賬戶在不同時間段發生的繳費,要及時轉移,由最后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接續,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續。 2、屬于在同一時間段內發生的多個賬戶繳費,保留最晚建賬參保地的個人賬戶,本人自愿,也可保留建賬時間長的參保地個人賬戶。其它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合并到保留的個人賬戶,繳費基數不合并。 3、對已同時領取幾份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發放其中一份基本養老金。其它幾份基本養老金中個人賬戶儲存額尚未支付完畢的,余額中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關于參保人員退休 (十)女職工退休年齡的確定。經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錄用為干部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周歲。《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勞動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女職工,以其長期所在崗位確定退休年齡。長期在管理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長期在生產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 凡在本單位擔任一定行政管理職務或未直接從事本單位生產產品活動或不直接從事本行業一線生產、服務、工勤崗位工作的,都按從事管理崗位確定。職工在管理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大于在生產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即為長期在管理崗位工作,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反之,即為長期在生產崗位工作,退休年齡為50周歲。企業職工退養或待崗、下崗期間,不計算在崗工作時間。 (十一)與國有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按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女職工,其退休年齡按長期工作崗位確定。在原國有企業生產崗位工作的累計時間長于在管理崗位工作的累計時間和從事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的累計時間之和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此外,退休年齡均為55周歲。 (十二)職工出生年月的認定。根據勞動保障部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規定,當職工身份證出生年月與職工檔案記載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時,以職工檔案中關于出生年月的最早記載為準。職工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時間,一律視為公歷時間。 (十三)參保人員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非因法定事由并經規定的主管部門批準延長退休時間的,單位應及時申報辦理退休手續。因單位緩報、漏報等原因未及時申報辦理退休手續的(以下簡稱緩辦退休人員),仍按職工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時的有關基數和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退休的次月起開始發放。緩辦退休手續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時間,仍以其達到法定正常退休時間為準確定。緩報、漏報期間的待遇,由企業負責支付。達到正常退休年齡后至辦理退休審批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退還給單位和職工。 四、關于國有農墾企業中從事農業生產的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 (十四)國有農墾企業(包括撤場建區、管理區、鄉鎮的原國有農墾企業)中從事農業生產職工(以下簡稱農工)的參保繳費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調整為: 1、單位繳費比例為單位繳費基數的12%,個人繳費比例為個人繳費基數的8%。 2、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統一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核定;單位繳費基數為本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的應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3、個人賬戶規模為本人繳費基數的8%。 (十五)2006年1月1日后達到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2003]44號文件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農工,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二部分組成。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再計發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3、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1.3%×視同繳費年限。 (十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初期,也相應設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退休的農工,按本意見改革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簡稱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改革前湘政辦發[2003]44號文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簡稱原辦法)計發的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可予補齊;高于原辦法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計發。過渡期第1年退休,按差額部分的20%計發;第2年退休,按差額部分的40%計發;第3年退休,按差額部分的60%計發;第4年退休,按差額部分的75%計發;第5年退休,按差額部分的90%計發。第6年不再予以限制,同時取消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計算的做法。 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計算基礎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的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封定在2005年。 (十七)農工達到規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農工月平均繳費工資,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再按其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全省上年度農工月平均繳費工資標準的養老生活補助金,一次付清,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農工本人自愿,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也可繼續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止,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本意見的政策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今后國家有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