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原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省政府《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第123號),更好地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現就生育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通知執行。 二、生育保險繳費率依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度全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0.85%繳納。 三、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繳費累計滿1年以上,并同時繼續為其繳費的; (二)符合國家和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但在當年轉業、復員、退伍的人員及當年的機關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的人員,已按規定及時參加生育保險者,不受累計滿1年的限定。 四、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或流產時,享受下列待遇的標準為: (一)生育津貼。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人平繳費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到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發放生育津貼。計算生育津貼的產假天數按自然天數。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期間的工資,女職工(含原領取非全額工資者)實際工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二)男配偶看護假期工資,按生育津貼的規定執行。 (三)生育醫療費。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流產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生育出院后產假期內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 相關的醫療費符合本市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具體結算辦法按《關于印發廣州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醫療費結算辦法的通知》(穗勞社醫〔2000〕3號)規定執行。 (四)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女職工生育順產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5%計發,難產或多胞胎按50%計發。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用人單位要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標準支付給女職工。 女職工懷孕滿七個月,發生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按順產待遇享受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五) 計劃生育手術費用。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具體支付辦法按《關于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502號)規定執行。 五、女職工生育按有關規定享受下列產假:正常產假90天;辦理獨生子女證的計劃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ⅲ度會陰破裂的難產假增加30天,吸引產、鉗產、臀位引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流產假(只限于領取“同意生育通知書”或“生育證”的流產假 ):懷孕不滿2個月的15天;不滿4個月的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流產的流產假42天;滿7個月以上發生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給予75天的產假。 男配偶看護假期按人口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為10天。 六、女工因生育而導致死亡,按原產式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其中:生育津貼按產前15天及產后至死亡時的實際天數計發。 七、生育保險待遇申辦期限為女職工分娩或終止妊娠后1年內。逾期申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由用人單位按生育保險規定支付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 八、生育保險實施市級統籌,并按參加養老保險所轄范圍進行管理。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相關法規政策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關于印發〈廣州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穗勞險字〔1995〕第013號)、《關于〈廣州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的補充通知》(穗社保〔1998〕 3號)、《關于軍隊轉業、復、退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轉制、調入企業人員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問題的通知》(穗社保〔1999〕16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