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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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進一步推動繼續教育工作,提高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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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的對象為本市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在職的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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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是專業技術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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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繼續教育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講求實效、培訓和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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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調控、行業指導、單位自主、個人自覺的繼續教育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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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內容、方式、實施周期和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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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繼續教育的內容應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科學技術發展的要求,針對不同層次的對象,結合本職工作和本單位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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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根據學習對象、學習條件、學習內容等情況,結合生產、科研實際,繼續教育可采用培訓、進修、研修、學術講座、學術會議、業務考察和有計劃、有組織、有考核的自學等多種方式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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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為3年,一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在同一實施周期內,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公修課程的學習,公修課程的內容、時間由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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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繼續教育采用學分制,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平均每年不少于40學分;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平均每年不少于25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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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繼續教育活動中的學分按以下標準計算: (一)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國家級學術會議的,每天以5學分計算,參加其他級別學術會議的,每天以3學分計算。 (二)參加培訓班、進修班、學術講座的,每天以3學分計算。 (三)參加市高層次人才培訓基地培訓的,每天以4學分計算。 (四)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視作完成該周期內的繼續教育學分: 1.獲得市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包括同等檔次獎項)的主要完成者; 2.出版1部以上專著; 3.參加國家承認的學歷教育,獲得第二學歷。 (五)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 視作完成當年度的繼續教育學分: 1.市級科技進步四等獎項和縣級科技進步三、四等獎項(包括同等檔次獎項)的主要完成者; 2.在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2篇(市級3篇、縣級4篇)論文; 3.參加各類專業技術職稱考試合格的。 (六)有計劃有組織有考核的自學,由單位根據學習內容、難易程度等折算學分,但不得超過本年度規定學分的三分之一。 (七)其他特殊情況的學分計算由市人事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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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地、師資和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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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逐步建立境內外高層次人才繼續教育培訓基地,定期選送各類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培訓。 除符合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者外,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實施周期內應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基地培訓,并不少于10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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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培訓基地由市人事局從具有《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專門培訓機構中評估認定,實行動態管理。 市級及以上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主要承辦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縣級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主要承辦中、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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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培訓基地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公修課程的培訓,受企事業單位委托舉辦繼續教育培訓班,舉辦公益性講座等。 繼續教育培訓基地應從實際出發,面向社會,按需施教,努力提高繼續教育培訓質量。市人事局應定期進行培訓質量的檢查、評估,對達不到培訓質量要求的,按規定取消其繼續教育培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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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教師按照專兼職結合,以兼職為主的原則,由科技、經濟、教育和其他領域具有較高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并逐步形成梯隊結構。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外地或境外專家、學者來通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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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經費按國家規定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一般不低于專業技術人員工資總額的2%,并做到逐年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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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管理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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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事局(以下統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為繼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繼續教育規劃制定、宏觀管理、指導協調,組織開展高質量的示范培訓活動。 行業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負責實施本行業、本單位繼續教育計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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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行業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經濟、科技發展需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專業知識培訓,并定期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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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行業部門、大、中型企業及專業技術人員較多的企事業單位,應安排專職人員負責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其他企事業單位應安排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并明確分管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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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企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并按照規定提供必要的學習經費和其他條件。 專業技術人員在脫產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期間,與在職職工享受同等的工資、保險和福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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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在國內外脫產培訓3個月以上或半脫產培訓6個月以上的,應與單位就接受繼續教育后的服務事項訂立書面合同,并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在聘用合同期內,專業技術人員要求向其他單位流動的,應按人才流動的有關規定向原單位交納培訓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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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繼續教育的管理,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各項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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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實施繼續教育登記制度。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應登記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上,并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的內容和聘任、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企事業單位應結合年度考核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檢查驗證。驗證采用周期驗證和晉升驗證相結合的方式。 周期驗證是指一個繼續教育周期結束時對專業技術人員所接受的繼續教育情況進行驗證。周期驗證主要查驗: (一)本周期內所接受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學分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二)本周期內參加的公修課經考試(考核)是否合格。 晉升驗證是指對下一年度擬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的繼續教育情況進行的驗證。晉升驗證主要查驗: (一)聘任期內每年平均繼續教育學分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二)本周期內參加的公修課經考試(考核)是否合格。 周期驗證不合格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并不得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晉升驗證不合格的,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資格人員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進行晉升驗證以及對周期驗證進行抽查,行業部門負責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進行周期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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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實施繼續教育統計制度。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對繼續教育的人數、時間、內容、辦班種類、形式、經費等基本情況進行定期統計和隨機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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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實施繼續教育工作評估制度。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行業部門,定期對企事業單位繼續教育工作的活動過程、內容及個人學習效果等實施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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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實施繼續教育獎勵制度。對認真執行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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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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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部、省屬企事業單位及外地駐通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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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市各行業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本行業實際情況,制訂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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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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