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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妥善解決農民工在我省城鎮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2005〕27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范圍對象 在本省境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上簡稱用人單位)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都要依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本省或者外省市農業戶口,有勞動能力并與本省務工地所屬統籌地區城鎮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應當在招用農民工30日內,到所在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二、繳費辦法 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以上一年統籌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率控制在3%左右,其中2.5%左右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0.5%左右劃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具體繳費比例及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的比例,由統籌地區確定。繳費率超過3%的,應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批。按此辦法繳費,農民工不建立個人帳戶,只建立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農民工不計繳費年限,繳費當期享受相關待遇。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脫離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三、醫療待遇 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符合本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支付范圍。對門診等未納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應給予適當補助。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可按城鎮職工的規定,主要用于支付農民工的住院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可按城鎮職工的規定,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 農民工就醫,可以按照統籌地區規定,選擇若干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綜合醫療機構作為本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還可以直接到統籌地區定點中醫醫療機構和定點專科醫療機構就醫。 統籌地區應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醫療結算服務。 四、相關事項 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本辦法實施前,用人單位已按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為農民工辦理了參保繳費的,可以繼續執行。 對于工商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未在工商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或辦理施工許可證后30日內,到所在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為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費,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或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統籌地區規定的支付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并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舉報。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醫療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城鎮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農民工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統籌地區要高度重視進城務工農民工的醫療保障工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切實把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