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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從2015年4月1日起,本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820元調整為2020元。下列項目不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7元調整為18元。小時最低工資不包括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