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統籌各單位: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43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就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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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從2008年1月1日起,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工人,下同)增加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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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的標準和辦法 (一)對調整范圍內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和25元,在此基礎上,再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一年2元的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二)按上述標準增加養老金后,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1949年10月1日(不含)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按豫勞險〔1996〕7號文件規定平衡過待遇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8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準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準。 對同時符合本條上述條件的,按照就高選擇的原則增加基本養老金,不得重復增加。 2、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職改)部門批準組建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具有正高級或副高級職稱、并被聘任在企業技術管理崗位上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基本養老金60元或30元。 退休前由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各類高級技師,并被聘任在企業技能崗位上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 退休前沒有取得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但在1986年1月24日職稱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并被聘任在企業技術管理崗位上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 3、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 4、同時符合上述1、2、3項條件的,分別增加。 (三)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后,達不到所在省轄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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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審批事項 (一)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職稱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各類高級技師等資格的認定,此次調整前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已經確認的人員此次不再重新確認;未經認定的,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初審并填寫《2008年企業部分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審批表》(見附件)后,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 (二)對符合本通知其他條款的,增加基本養老金不再審批,直接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數據庫中增加,實行社會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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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所需資金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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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務必在2008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并于2008年2月15日前將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書面報告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各地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本通知內容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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