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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貴州省企業內退職工生活費的規定
2007-08-28 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黔勞社廳發[2007]36號 貴州省 |
內容: | 各市州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在實施改革重組、減員增效過程中,很多企業對部分富余人員實行了內部退養制度,發給內退職工生活費。為了適應深化企業改革的需要,保證企業減員分流的正常進行,維護內退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經研究,現對企業內退職工的生活費作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根據《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1號)第十一條和《貴州省實施〈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第七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企業可自行確定內退職工生活費標準,但是不得低于貴州省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 二、根據《關于200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黔勞社廳發[2007]35號)第四條的規定,從2007年7月1日起,我省企業退休人員月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為320元。 三、今后,隨著我省企業退休人員月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逐漸提高,企業也應當相應提高內退職工生活費標準。 四、本《規定》所稱“內退”是指《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1號)第九條“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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