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杭州經濟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13 號 ) 第九條“職工 ( 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 ) 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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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 ( 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 ) 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下稱: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其職工本人工資確定。職工本人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60% 的,按照 60% 確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300% 的,按照 300% 確定。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該單位已經確定的費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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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到相應的社會保險參保地市、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的職工發生新增或減少變更,職工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發生變更當月向社會保險參保地市、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用人單位應繳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由各市、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報地方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本辦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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