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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北京市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6-09-26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 京勞社資發[2006]149號    北京
內容: 各區、縣(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及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4號,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通知)文件要求,不斷提高煤炭工人特別是一線采煤工人的工資收入,穩定煤礦職工隊伍,保證北京地區煤炭生產的正常開展,現將北京市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北京地區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種類和標準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包括:井下津貼、班中餐補貼和夜班津貼。
(一)井下津貼
1、井下采掘工:不低于15元/工;
2、井下輔助工:不低于10元/工。
3、安檢人員、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的井下津貼標準按井下輔助工標準執行。
  (二)班中餐補貼
  不低于6元/工。
  班中餐補貼由企業集中用于井下作業職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
(三)夜班津貼
  不低于8元/工。
  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逐步提高津貼標準,但不得高于勞動保障部通知中規定的上限標準。
  二、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資金來源
  調整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所需資金可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及工資總額預算制管理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有關主管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外單列。
  三、有關工作要求
  (一)各類煤炭企業要采取多種措施,提高井下職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資分配向井下一線職工傾斜,逐步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員與地面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關系。
  (二)各類煤炭企業要在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同時,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每年組織職工進行一次體格檢查,切實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三)有關區、縣要加強對轄區煤炭企業的監控和工作指導,督促企業不斷改善井下工作條件和作業環境。企業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調整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標準,要分別報送所屬區縣勞動保障局備案。
  (四)其他有關問題要嚴格按勞動保障部通知中明確的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種類及標準執行。
  (五)本通知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煤炭企業。自2006年11月1日起執行。
附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4號)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6]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煤炭局)、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精神,提高煤炭工人的工資收入,穩定煤礦職工隊伍,促進煤炭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就調整煤礦井下工人崗位津貼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執行范圍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適用于各類煤炭企業的井下作業職工,不包括露天煤礦職工。具體發放范圍為:井下采掘工人、輔助工人、安檢人員及下井工作且編制在井下采掘、輔助隊的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種類及標準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包括:井下津貼、班中餐補貼和夜班津貼。
(一)井下津貼
1、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
2、井下輔助工:10--20元/工。
3、安檢人員、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的井下津貼標準按井下輔助工標準執行。
(二)班中餐補貼:6--10元/工。
班中餐補貼由企業集中用于井下作業職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
(三)夜班津貼
1、前夜班:6--10元/工;
2、后夜班:8--12元/工。
三、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資金來源
調整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所需資金可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
四、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實施
各類煤炭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關于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有關規定,切實落實井下人員的相關待遇。企業發放的井下艱苦崗位津貼不得低于各地確定的標準。實行噸煤工資含量計件制的企業,應結合職工出勤情況,在噸煤工資以外發放井下艱苦崗位津貼。企業要結合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采取多種措施,提高井下職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資分配向井下一線職工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員與地面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關系。
各類煤炭企業要在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同時,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切實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五、有關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上述標準區間內,綜合考慮井下勞動強度、工作時間、煤層的賦存條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災害和粉塵、溫度、濕度、噪音等作業環境,合理確定本地區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具體標準,在2個月內提出本地區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標準的具體意見,并分別報送勞動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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