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以來,我市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的戰略性重組,大力推進國有企業和市屬經營性事業單位改革,有效促進了全市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為進一步加強對改革過程中提留的安置職工備用(付)金(以下簡稱“職工備用金”)的管理,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現就職工備用金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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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確認識職工備用金監管的重要意義 加強對職工備用金的監管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職工隊伍的穩定、企業的穩定、社會的穩定,關系到能否在穩定的環境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全力做好職工備用金監管工作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以人為本的具體實踐。市各相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各級工會組織以及各改制后企業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充分認識職工備用金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并將其擺在突出位置,切實抓緊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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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職工備用金監管的具體措施 1、明確責任主體。市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和主管部門作為原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出資人和改制工作的運作主體,是職工備用金監管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落實改制后的企業職工備用金保全措施,監督指導改制后的企業做好職工備用金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改制后的企業負責按規定使用和管理職工備用金,對職工備用金的安全負責。改制后企業的工會要對職工備用金的使用和結存情況進行全程監督。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改制后的企業以及企業工會要指定專人,對職工備用金進行專項管理,建立并完善職工備用金專項管理制度。 2、簽訂管理協議。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改制后的企業和企業工會三方必須簽訂《職工備用金管理協議》,明確三方在職工備用金監管工作中的責任和權利。《職工備用金管理協議》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3、設立專門賬冊。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改制后的企業要設立職工備用金賬簿和使用對象名冊臺帳,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調減。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要于2005年5月底前完成建立臺帳工作,市政府將組織開展檢查驗收。 4、落實保全措施。改制后的企業必須以不低于職工備用金價值的土地、房產、貨幣資產等變現能力強的資產為職工備用金作抵押或質押擔保。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或改制后企業的工會要與改制后的企業簽訂職工備用金抵押或質押合同,并由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負責到國土、房產等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擔保資產以及用于擔保的資產價值可以根據職工備用金價值的核減情況和實際需要,予以合理調整。改制后的企業到國土、房產等部門辦理貸款抵押登記手續時,必須由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出具書面意見,證明企業已落實職工備用金擔保手續。改制后的企業如終止、解散、清算、破產、關閉時,職工備用金不納入清算資產,職工備用金擔保資產的變現資金必須確保用于職工安置。 已提留職工備用金的改制后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將提留的職工備用金逐步變現,實行專戶儲存,用于職工安置,由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和企業共同管理。對于按照《市政府批轉市國資辦、改革辦、振興辦<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改制監督與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寧政發〔2004〕222號)規定在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建立職工備用金專戶的,變現的職工備用金實行專戶儲存,用于職工安置,由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和企業共同管理。 5、接受職工監督。改制后的企業對職工備用金的使用和結存情況,要定期向企業工會通報,定期向企業職代會(職工大會)報告,向職工公開,接受廣大職工的監督。職工備用金的管理辦法要納入集體協商內容,重要事項納入改制后的企業與企業工會簽訂的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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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格按規范使用職工備用金 職工備用金專項用于轉變原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身份,不得作為改制后企業的注冊資本,不承擔任何經營風險。職工備用金原則上只能用于職工身份置換,改制后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原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時提留的職工備用金項目和由職代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經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備案)同意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中規定的范圍使用,使用對象僅限于參加改制的職工,防止混用、套用,不得超項目、超范圍列支。改制后的企業要規范職工備用金使用程序,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職工備用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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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對職工備用金監管的組織領導 1、加強檢查指導。成立市職工備用金監管工作檢查指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秘書長任組長,市振興辦、改革辦、國資委牽頭,市總工會、勞動保障、國土、房產、審計、監察等部門參加。檢查指導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檢查、通報職工備用金監管情況,協調、解決問題。 2、明確工作分工。市國資、勞動保障部門要對職工備用金的使用和結存情況進行備案,加強對職工備用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指導。市國土、房產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完善職工備用金抵押手續,并按半價收取有關費用;積極配合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定期檢查改制后的企業土地資產、房地產異動情況,對改制后的企業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嚴格把關。市審計、監察部門要對職工備用金監管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審核、查處。市總工會、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工會以及改制后企業所在區、縣工會要切實發揮作用,通過多種形式,監督、指導、組織改制后企業和企業工會做好職工備用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3、落實監管責任。市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分管領導、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是職工備用金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組織、監察機構對其進行業績、政績考核以及廉政考核時,要將職工備用金監管工作作為一項重要考核內容。市各相關職能部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各級工會組織要進一步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并制定有關追究措施。 4、嚴肅監管紀律。市各相關職能部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或主管部門、各級工會組織對職工備用金監管不力的,要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實際損失的,要追究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存在失職瀆職、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改制后的企業發生不按規定使用和管理職工備用金、拒不履行職工備用金擔保手續、違規動用職工備用金擔保資產等行為的,要及時予以糾正,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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