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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建立社會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失業保險增長調節機制,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58號)的有關規定和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情況,省政府決定提高我省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發放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西寧市、海東地區每人每月270元;海南、海北、黃南州每人每月280元;海西、果洛、玉樹州每人每月290元。 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標準,全省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20元。 三、失業保險金標準和醫療補助金標準調整后,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本標準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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