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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勵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凡生產、工作正常運轉,人平工資達到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用人單位均可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二、補充醫療保險費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4%繳納,其費用列入成本。 三、補充醫療保險經費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單獨列帳、專戶儲存、?顚S。各用人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補充醫療保險工作。 四、補充醫療保險經費支出范圍: 。ㄒ唬┌从萌藛挝辉诼毬毠っ咳嗣磕50元標準劃出大病醫療救助保險費,用于補充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開支; (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30%部分,根據用人單位的意見,用于補充本單位職工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ㄈ┛鄢陨蟽刹糠趾蟮氖S嗖糠,作為補充醫療保險統籌資金,用于支付各種腫瘤、冠心病、中風后遺癥、糖尿病、肺心病、高血壓病、腦血管疾病、肝硬化、慢性腎功能不全等慢性疾病的醫療費。 五、補充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分配方案應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自覺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六、補充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分配對象,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獲得市級以上政府授予勞動模范稱號的人員; 。ǘ┍締挝簧a、工作骨干; 。ㄈ┠隄M45周歲以上的人員; (四)單位自行確定的其他人員。 七、補充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分配名單和分配標準,由用人單位以書面形式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其要求,及時將補充醫療保險費資金劃入該單位的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八、凡患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所列慢性疾病,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在當年個人帳戶用完后,個人自付醫療費超過本人繳費工資基數5%以上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決定在補充醫療保險統籌資金中支付。補充醫療保險統籌資金不足支付時,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補充醫療保險統籌資金有節余的,轉下年度使用。 九、每年2月為上一年度慢性疾病醫療費報帳時間,符合報銷醫療費的人員應將《醫療保險證》、復式處方存根和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票交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專管員統一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費報帳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