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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你們聯合上報的《關于調整參保退休、退職、退養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請示》(廈勞社〔2010〕14號)收悉,經市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對我市已辦理退休、退職、退養手續且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參保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具體調整方案如下: 一、調整對象 調整的對象為2009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退養手續且已納入我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參保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普調 ⒈已納入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18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126元。 ⒉按照《廈門市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廈府〔2004〕178號)參保的經費自給的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不含該文件第十四條規定的退休、退職人員),其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18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126元。 ⒊按照《關于同安竹壩華僑農場、市屬國有農場和漁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廈府辦〔2000〕130號)參保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126元。 ⒋按照《廈門市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廈府〔2009〕138號)退養的被征地人員,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40元。 (二)特調 按規定向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和退休早、基本養老金相對偏低的群體傾斜 ⒈在普調的基礎上,對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再增發40元。 ⒉在普調的基礎上,對在辦理退休手續前獲得高級職稱任職資格且被實際聘用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其中具有正高職稱的,每人每月再增發150元;具有副高職稱(含高級技師)的,每人每月再增發100元。 ⒊此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低于1370元的原工商業者(含“三小”)、1994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及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年齡按照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時確定的出生日期計算)且已納入我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參保人員(不含農場職工、漁民、按廈委辦發〔2003〕34號文件撤銷、改制事業單位的退休、退職人員和被征地人員),每人每月先增發養老金40元。但增發后超過每月1370元的,按每月1370元發給。該類人員經該項增發后再參加本次其他相應項目的待遇調整。 ⒋在此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低于1670元(含專項生活補貼)的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干部,每人每月先增發養老金40元后再參加本次其他相應項目的待遇調整。 同時符合以上多項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標準最高的一項發給。 三、執行時間 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四、資金列支渠道 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五、企業離休干部、“5.12”退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老工人及財政補助經費的事業單位參保退休、退職人員不納入本次調整范圍。 特此批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