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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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省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廣東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制定《廣東省省屬單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省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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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在穗單位、銀行系統在穗單位、省屬在穗單位(包括在穗的省直主管部門,省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屬集團公司、國有企業及其在穗下屬單位)、在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無主管部門的單位以及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會員單位和掛靠省人才服務中心的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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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符合《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按申請人學歷、所學專業、畢業年限等條件的不同,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直接申領。 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包括會計學或各類會計專業,另外還包括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財務管理和審計專業,下同)的人員,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可以直接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必參加會計從業資格培訓和考試。 (二)培訓和考試后申領。 1、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的人員,超過2年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必須通過參加會計從業資格培訓和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不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的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會計從業資格培訓和考試合格后申領。 3、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必須按照規定參加會計從業資格培訓和考試合格后申領。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分為會計專業知識考試和會計技能考試兩大類:第一類是會計專業知識考試,包括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和會計實務三個內容。第二類是會計技能考試,是指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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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計專業知識培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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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為加強對在穗省單位會計專業知識培訓工作的管理,規范培訓市場,維護廣大會計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省財政廳對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培訓機構實行備案和量化測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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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備案管理。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培訓機構,可填報《廣東省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定點培訓機構申請表》,向省財政廳申請成為省屬會計專業知識定點培訓。省財政廳將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發放備案通知,并對其進行備案管理。 (一)必須是省屬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辦學機構或省財政廳授權或委托的培訓機構; (二)要有固定的教學場所和必備的教學設施(自有或有5年以上租約),用于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專業知識培訓場地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三)教學管理機構健全,有3人以上的專職教務工作人員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四)會計專業知識教學人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任課老師應有3人以上具有講師或會計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其余應有會計專業助理講師(助教)或會計初級專業技術資格。任課老師應有不低于2年的教學經驗。 (五)有固的培訓生源,每期培訓人數不得少于100人(含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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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量化測評管理。每年1月份,定點培訓機構必須填報《廣東省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定點培訓機構量化測評表》,以下簡稱《測評表》)。省財政廳會計處將對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定點培訓機構進行量化測評。 (一)量化測評對象: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定點培訓機構。 (二)量化測評主要內容: 1、定點培訓機構是否有健全的會計專業知識培訓的教學管理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2、是否認真聽取學員的意見,并積極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 3、教學人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具有專業資格和不低于2年的教學經驗; 4、是否使用指定教材,在培訓中是否搭售非指定輔導資料; 5、各科面授培訓課時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6、教學秩序、考試秩序是否良好; 7、是否違反有關收費標準亂收費; 8、是否存在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三)量化測評方法: 1、測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1月,省財政廳會計處將當年的《測評表》下發給各定點培訓機構。 2、各定點培訓機構先根據《測評表》的項目采取逐項逐條計分方法進行自評打分,并將自評得分填寫在《測評表》的“自測得分”欄內,同時附“測評依據”欄要求的相關材料及書面總結于當年2月15日前報省財政廳會計處。 3、省財政廳會計處根據各定點培訓機構上報的《測評表》,結合各定點培訓機構的實際表現,填寫“實際得分”欄,然后計算測評得分,確定測評結果。 4、測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測評實際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為優秀,80分以上的(含80分)為合格。 5、凡是該年度未招生未開展培訓工作的培訓機構,該年度不參加測評。 6、對測評結果為優秀的培訓機構頒發“廣東省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培訓優秀培訓機構”證書;對測評分數在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的培訓機構,暫停招生辦班一年,進行內部整改;對測評分數在70分以下的,取消其定培訓資格,取消資格后兩年內不允許舉辦會計專業知識培訓班,兩年后經過重新申請,并備案后,才可繼續舉辦會計專業知識培訓班。每年測評情況將向社會公布。 7、凡是被暫停招生辦班或取消定點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仍然繼續招生辦班的,將給予以下處罰: (1)由省財政廳發文對違規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并通知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建議給予有關責任人處分; (2)違規辦班的3年內不準許開展培訓工作; (3)全額退還參加培訓的學員的學費。 8、定點培訓機構印制、刊登培訓招生簡單或廣告前,必須將招生簡章及廣告的有關內容報送省財政廳會計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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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定點培訓機構應統一采用省財政廳組織編寫的廣東省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培訓教材(《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和《人計實務》)進行教學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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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定點培訓機構必須在規定的培訓地點對規定的培訓對象進行教學培訓工作,不得向外擴展分點,不得擴大培訓范圍,也不得將培訓工作轉托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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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定點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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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計專業知識考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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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省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考試工作由省財政廳會計處授權的考試機構負責。各定點培訓機構應根據省財政廳會計處及其授權的考試機構的要求,按照考務管理辦法,認真做好有關工作。考試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對省財政廳會計處負責,接受省財政會計處的監督和指導。 (二)負責每期考試的組織工作。 1、接受各定點培訓機構的考試報名。 2、監督各定點培訓機構做好各項考前考務的準備工作,并發放準考證。 3、考試當天安排巡考人員到各定點培訓機構巡考,負責監督各考場的考試紀律及試卷的運送和保管工作。 4、負責全體考生的試卷的評卷及登分工作。 (三)向省財政廳會計處提供附有考生成績的合格考生花名冊備查。 (四)向合格考生收取有關資料并按有關規定代辦申請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考試成績合格證書。 (五)填寫合格考生的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成績合格證,統一報送省財政廳會計處復核蓋章。 (六)每年2月10日前將上年考試工作情況(兩次考試)以書面形式報告省財政廳會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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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省屬會計專業知識考試一年組織兩次,分別在6月份和12月份的第3個星期六和星期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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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考場設在各定點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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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考試試題由定點培訓機構派出的具有講師或會計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教學人員組成的命題小組命題,試題于考前半個月內報省財政廳會計處審核備案,并由省財政廳會計處負責印刷、封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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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參加會計專業知識考試的考生必須三科考試同時通過方為有效,考試成績合格者由省財政廳頒發統一印制的《廣東省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2年,全省通用。 持《廣東省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知識考試成績合格證書》者可在該證有效期內連同持有的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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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計技能(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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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會計技能考試是指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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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時對會計技能的要求: (一)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的人員,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可以直接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必參加技能培訓和考試。 (二)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的人員,超過2年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必須通過參加會計技能培訓和考試后,才可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即必須提供會計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證書和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考試成績合格證書)。 (三)不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的人員,必須通過參加會計技能培訓和考試后,才可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即必須提供會計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證書和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考試成績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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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一次年檢時,原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持有珠算(五級)考試成績合格證書且在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證人員,以及具備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之日起2年內(含2年)直接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且未參加過會計電算化學習的持證人員,必須再參加會計電算化初級知識培訓和考試,同時提供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成績合格證書,方可通過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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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根據《關于開展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的通知》(粵財會[2000]40號)文件規定,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也將作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一個專項內容。根據該文件精神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具體要求,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和考試將與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結合進行。即,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二次年檢時,已持有初絨有會計電算化考試成績合格證書且在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證人員,應再參加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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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省屬會計電算化培訓機構的認定、對會計電算化培訓的教學要求以及辦證管理辦法等詳見即將印發的《廣東省省屬單位會計電算化培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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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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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包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一)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人員必須具備《實施辦法》第三章規定的條件。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管理。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被聘用從事會計工作后,必須在3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年檢制度,年檢工作原則上每2年進行一次。凡年檢年份新領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可不參加當年的年檢,該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第一次年檢時間為下一個年檢年份。 會計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培訓,取得培訓證書后才能參加年檢。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按《廣東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粵財會[1998]42號)和省財政廳當年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已經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因工作單位發生變更時,應當持有有效證明,按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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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省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實行發證機關、省屬辦證機構、初審機構三級管理制度,各級機構名稱及其管轄范圍。 第一級,省財政廳為省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發證機關,負責審核頒發省屬辦證機構報送的證書。 第二級,省財政廳授權有關部門設立省屬辦證機構,負責受理省屬初審機構提交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第三級,各中央在穗單位,省級銀行,省直主管部門,省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屬集團公司、國有企業為省屬初審機構,負責本系統內在穗人員辦證資料的收集、初審,然后向省屬辦證機構統一代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事項。省屬初審機構應按要求填報《廣東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省屬初審機構申請表》向省屬辦證機構申請備案。 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統一向省屬辦證機構申請辦理本單位在穗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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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會計函授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廣東省財政廳外經處、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營企業協會、廣東省人才服務中心和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等為省財政廳授權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省屬辦證機構。 (一)廣東省會計函授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負責辦理中央在穗單位、銀行系統在穗單位、省屬在穗單位(包括在穗在省直主管部門,省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屬集團公司、國有企業及其在穗下屬單位)、在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股份制企業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二)廣東省財政廳外經處,負責辦理在廣東省工商管理局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營企業協會,負責辦理在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且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四)廣東省人才服務中心,負責辦理其受托管理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五)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負責辦理其會員單位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六)其他經驗特別授權的機構負責辦理其授權范圍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日常管理事項。 各省屬辦證機構必須接受省財政廳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每年年度終于后15日內,各省屬辦證機構應將上年度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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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事項需提交的資料。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申請人需提交資料: 1、填寫一式二份《廣東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 2、交本人近期小一寸正面彩色照片三張(兩張貼申請表,一張用于辦證); 3、本人身份證或者暫住證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 4、規定的學歷證書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知識(《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考試合格證書和會計技能(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合格證書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 5、發證機關規定須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會計人員的注冊,申請人需提交資料: 1、填寫一式三份《廣東省會計人員注冊登記表》;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辦后退還)及復印件; 3、發證機關規定須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年檢,申請人需提交資料: 1、填寫一式二份《廣東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表》;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辦后退還)及復印件; 3、《廣東省會計電算化初級知識培訓合格證》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證人員第一次年檢時提交); 4、《廣東省會計電算化中級知識培訓合格證》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證人員第二次年檢時提交); 5、接受年檢年度繼續教育學習證書的原件(審后退還)及復印件; 6、接受年檢年度獎勵或處分情況的證明材料(審后退還)及復印件; 7、接受年檢年度申請人其他需說明的證明材料(審后退還)及復印件(包括學歷、會計職稱及專業技術資格變更等事項); 8、發證機關規定須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單位變更登記,申請人需提交資料: 1、填寫一式四份《廣東省會計人員單位變更登記表》;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辦后退還)及復印件; 3、發證機關規定須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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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辦理的程序: (一)申請人員將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領、注冊、年檢、變更等有關資料遞交省屬初審機構; (二)省屬初審機構收集整理統一遞交省屬辦證機構; (三)省屬辦證機構進行審查、錄入、打印后報送發證機關; (四)發證機關審核、加具意見,頒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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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收費標準按《轉發省物價局關于會計證等收費問題的復函的通知》(粵財會[1996]4號)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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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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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廣東省財政廳于1996年12月19日起發布的《關于省屬會計證發證機關執行〈廣東省會計證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會[1996]96號)、1997年10月2日發布的《廣東省會計證管理辦法》(粵財會[1997]59號)、1998年10月19日發布的《關于印發〈廣東省會計證專業知識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會[1998]63號)等有關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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