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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常州市區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根據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確定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的通知》(蘇勞社險[2006]10號、蘇財社[2006]6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區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時限
參加我市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從2006年7月1日起,應在每月20日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繳費比例、基數
1.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由25%下調至20%(個體工商戶中的雇工個人繳納8%,雇主為其繳納12%),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簡稱當期繳費年度,下同),分為二檔:第一檔是按全省在崗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即月繳費基數為1746元;第二檔是以全省在崗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作適當下浮,即月繳費基數為1280元。
三、可享受第二檔繳費基數的對象
1.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2.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3.市區當期繳費年度內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
4.市區持有按常政發[2006]56號文件明確的《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對象、并在享受優惠期間內的人員(當期繳費年度內)。金壇市、溧陽市、武進區可結合各地實際,另行制定相關貫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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