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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87號)、《關于調整企業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遼勞社發[2008]65號)和《本溪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政府第131號令)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增長情況,經研究,決定對我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7年12月31日前退出工作崗位,保留勞動關系,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在職工傷職工;2007年12月31日前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 。ㄒ唬┮患壷了募壒毠麣埥蛸N調整標準:一級傷殘月調增265元,原領取的傷殘津貼低于893元的以893元為基數;二級傷殘月調增250元,原領取的傷殘津貼低于844元的以844元為基數;三級傷殘月調增235元,原領取的傷殘津貼低于794元的以794元為基數;四級傷殘月調增225元,原領取的傷殘津貼低于744元的以744元為基數。從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退出工作崗位、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其核定的傷殘津貼低于893元、844元、794元和744元的分別調整到893元、844元、794元和744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30元;配偶每月領取的撫恤金低于517元的調整到517元;其他親屬每月領取的撫恤金低于487元的調整到48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再增加30元。從2008年1月1日起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配偶每月領取的撫恤金低于517元的按517元計發,其他親屬每月領取的撫恤金低于487元的按487元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月再增加30元。 。ㄈ┥钭o理費調整標準:退出工作崗位、享受護理費的工傷人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調整到每月66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到每月53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到每月400元。 三、執行時間 (一)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執行時間為2008年1月1日。 。ǘ﹤麣埥蛸N、生活護理費調整執行時間為2008年7月1日。 四、審批程序和資金列支渠道 已參加工傷保險,且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企業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發放,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欠繳工傷保險費的企業,上述待遇的調整由企業審核發放,在企業費用中列支。 本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