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滄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受到的傷害超過認定時效是否受理的緊急請示》(滄勞社〔2004〕118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在《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已經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包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正式受理的工傷認定申請,但未做出認定決定的,應當由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條例》有關規定抓緊進行認定、做出結論。 二、工傷認定申請在《條例》實施前已經受理并做出認定決定,但由于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行政復議決定或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做出認定決定的,應當由原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部門按做出認定決定當時的政策規定重新辦理。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