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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經研究決定,現對本市1961年至1962年國民經濟調整期間精簡退職回鄉現仍在農村的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生活補助標準作適當調整。具體調整辦法通知如下: 一、 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每月補助標準由245元調整為259元。未滿上述年齡的,每月補助標準提高11元,但每月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206元。 二、 夫婦雙方原均是本市全民單位精簡退職回鄉現均在農村的老職工,已對其中一方改按連續工齡計發生活費的,每月補助標準由262元調整為277元,另一方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第一條 規定執行。 三、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按本人原標準工資全額計發生活費的,每月發給生活補貼標準由275元調整為290元。 四、 上述人員中,已由民政部門按原標準工資的40%發給救濟費的,原救濟費和補貼費標準低于上述同類人員標準的,可補足其差額部分。 五、 按本通知規定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所需的費用,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六、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可轉發到基層單位、但不登報、不廣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