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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咛岢鋈缦乱庖姡 一、提高老年居民、其他居民籌資標準和財政補助額度 2010年,老年居民、其他居民籌資標準由450元/人·年提高到550元/人·年。老年居民的財政補助由225元/人·年提高到275元/人·年,其他居民的財政補助由100元/人·年提高到150元/人·年。 二、提高學生兒童財政補助額度 2010年,學生兒童的籌資標準由150元/人·年提高到220元/人·年,財政補助標準由50元/人·年提高到120元/人·年,個人繳費標準不變。 三、降低門診大病個人支付比例 參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個人支付比例由35%調整為30%,學生兒童個人支付比例由35%調整為25%。 四、提高規定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一)降低參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住院費用個人支付比例 參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三級、二級、一級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個人支付比例由40%、35%、30%調整為35%、30%、25%。 (二)提高基金支付限額 住院、門診大病、門診及生育醫療費用,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由8萬元提高到15萬元。每連續參保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增加1萬元,最高不超過22萬元。 (三)擴大基金支付范圍 將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產前檢查和生育費用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盟帯⒃\療目錄參照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用藥、診療目錄執行。產前檢查費用基金最高支付300元,生育住院分娩費用按照住院費用標準支付。 五、適當補助住院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參保居民 凡符合居民醫保規定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個人支付金額3萬元以上部分,由居民醫保基金補助40%。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4萬元 /人·年。 參保居民在享受居民醫保各項待遇的基礎上,如符合《南京市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寧政發[2008]128號)及其他醫療保障形式的補助條件,仍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六、擴大定點醫療機構范圍 將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范圍擴大到職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范圍。 七、推進學生兒童參保 凡享受公費醫療的學生兒童,須先參加居民醫保,在享受居民醫保待遇的基礎上,憑居民醫保有效票據回父母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 八、以上意見自2010年1月1日執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ОО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