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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提高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第258號令)以及《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滬府發[1999]7號)的相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提高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 失業人員年齡 第1-12個月支付標準(元/月) 第13-24個月支付標準(元/月) 延長領取支付標準(元/月) 滿1年不滿10年 <35歲 445 410 - ≥35歲 500 410 410 滿10年不滿25年 <45歲 ≥45歲 550 440 410 25年以上 不論年齡 二、上述失業保險金標準自2008年4月1日開始執行。 |